(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章诉称:原被告二人系亲兄弟,父亲去世后,母亲曾召集全家就赡养问题及二老的房产问题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原被告及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就前述事项达成一致,均认可由原告王某章一人独自赡养母亲,照顾并承担母亲晚年生活的一切开销,父母的共同房产即大麦村8号院内的房屋三间归原告王某章一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无权分割继承。王某夏有权居住一间,其享有永久居住权,但不享有所有权。现母亲去世,被告王某斌不配合履行前述协议,故请求判令:1、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斌辩称:涉案宅院内的三间房屋系原被告的父母二人共同出资建造,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被告王某斌不认可原告所称的分家析产协议,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颖、蔡某旭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王某章、王某夏、被告王某斌、王某佳、王某丽、王某右、王某可六名子女,夫妻共同房产位于大麦村8号院内,共有房屋三间。1981年,王某佳去世,留有戴某阳、戴某岩子女二人。1982年,王某颖去世;1994年,蔡某旭去世。
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协议证明及戴某阳、戴某岩、大麦村卫生室医生郝某露三人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该证明中王某丽、王某右、王某夏、王某可、王某熏、王某章、郝某露、李某宝八人分别签字盖章,欲证明原告王某章对于被继承人蔡某旭的赡养义务尽的最多,尤其是老人后期,医疗、生活费用均由原告王某章一人承担。被告王某斌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王某夏、王某右、王某丽、王某可、戴某阳、戴某岩六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将各自的继承份额赠与原告王某章。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内三间房屋中,东一间、东二间及东三间中东边五分之四间由原告王某章继承,东三间中西边五分之一间归被告王某斌继承。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系王某颖、蔡某旭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原告王某章所主张的全家人签订的分家协议系在被继承人王某颖去世之后,故该份分家协议中对于被继承人王某颖的所有权份额的分配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王某颖享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根据原告王某章向法院提交的系列证明文件,及王某佳、王某丽、王某右、王某可、戴某阳、戴某岩对于原告王某章所述是事实的认可,可以确定原告王某章所述属实。被告王某斌的抗辩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王某章该部分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分家协议中仅对于被继承人蔡某旭所遗留的房产份额产生效力。由于王某颖、王某丽、王某右、王某可、戴某阳、戴某岩六人均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将各自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法院对此不需持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