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佟某东诉称,原告佟某东与被告佟某玉系同胞兄妹,其二人之父离家出走,给兄妹二人仅留下房屋两间,位于东郭村路东9号院内。该两间房屋后被被告擅自拆除,使用拆除的物料重新翻盖并用于自己居住,该行为导致原告居无定所,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宅院内北房五间中北一间归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佟某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被告佟某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属并不属实。涉案宅院内房屋系原告祖父母的资产,且二老从未分家析产,原告之父并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再者,翻建涉案宅院内老房时,原告祖父母及四被告均有出资出力,故所有房屋均系六人的家庭共有房产,原告从未参与出资,更未对建房出力,故其并非共有人,无权主张房屋产权。
被告佟某丽、佟某慧辩称:涉案宅院内老房共有5间,1999年,在原告祖父母二人的要求下,被告佟某慧、佟某丽、佟某静三人共同出资,对老房5间进行翻建,当时原告祖父母曾承诺翻建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佟某慧、佟某丽、佟某静三人共有,故原告无权主张。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佟某宁和殷某成二人系夫妻,共育有被告佟某静、佟某丽、佟某慧及原告佟某佳四子女,夫妻共有房产位于东郭村9号宅院。佟某佳与案外人张婷系夫妻,共育有原告佟某东与被告佟某玉两子,二人离婚时,原告佟某东与被告佟某玉尚未成年,原本随佟某佳一起生活,佟某佳离家出走后,原告佟某东与被告佟某玉即搬到东郭村9号宅院,与佟某宁和殷某成二人共同生活居住,由其夫妻二人将原告佟某东与被告佟某玉抚养成人。据查,佟某佳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佟某宁和殷某成夫妻二人现均已去世,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佟某宁、殷某成夫妻二人去世前,曾与四倍告共同翻建涉案宅院内房屋,建成北房五间,并与四被告共同居住在涉案宅院内。而佟某东未一同居住在涉案宅院内的原因即系其在此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佟某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应当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
分家析产系指一个大家庭将共有财产分割给几个小家庭,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份额。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内老房5间确系佟某宁和殷某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系二人的夫妻共有房产。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5间老房中有2间归其父所有,即表示佟某宁和殷某成夫妻二人曾对5间老房进行分家析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对于无依据的主张,法院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