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成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张某成父亲张某江去世前,原被告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在大洋村9号院,张某江去世后该宅院拆迁,原被告作为被安置人口共获得安置房屋三套,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三套安置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并请求法院判决3号安置房屋归原告,1、2号安置房屋归被告,并请被告向原告给付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2、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阳辩称:首先,被继承人张某江去世后,涉案宅院拆迁前,被告王某阳曾独自出资在涉案宅院内新建房屋若干间,扩充涉案宅院内房屋面积100平方米,该部分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应当属于被告王某阳的个人财产,与被继承人张某江无关,原告张某成亦无权主张。第二,依照拆迁协议约定,原被告二人作为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40平米的安置面积指标,现在实际获得的200平米安置指标系被告王某阳争取得来,多出的120平米安置面积与原告无关,故原告仅有权主张自己名额下享有的40平米安置面积指标,即仅有权主张三套安置房屋的五分之一权益。第三,被继承人张某江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所欠外债共计10万元,由被告王某阳全部清偿。第四,被告王某阳为购买三套涉案房屋曾支付差价20万元。第五,前述30万元款项应当计算在三套安置房屋的权益中。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阳与被继承人张某江二人系夫妻,育有一子即原告张某成,夫妻共有房产位于大洋村9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张某江。张某江去世后,涉案宅院拆迁,被告王某阳作为拆迁被安置人口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根据协议显示,被告王某阳和原告张某成二人均被列为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涉案宅院拆迁共获得安置房屋三套,分别为嘉园小区1号、2号、3号房屋。涉案宅院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万元,被告领取后全部用于支付安置房屋购房款,并支付差价房款20万元。
被告王某阳在庭审中,主张其曾于张某江去世后在涉案宅院内自行出资加盖房屋若干,该部分房屋应当作为被告王某阳的个人财产,原告张某成无权继承。被告王某阳为此申请证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重乡村民院内翻建审批表》复印件,由当时的施工方证实被告王某阳确实在被继承人张某江去世后在涉案宅院内加盖房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王某阳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金额为10万元,系被继承人张某江治病的借款,现已经清偿。原告张某成主张其参加工作后便将每月的收入全部上交给被告王某阳,让其用于生活支出。被告王某阳不予认可。
据查,三套涉案安置房屋现均已交付使用,并登记在被告王某阳名下。目前,原告张某成居住在3号安置房屋内,被告王某阳居住在1号安置房屋内,2号安置房屋被被告对外出租赚取租金。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2号、3号安置房屋归被告王某阳。
2)、1号安置房屋归原告张某成,原告张某成向被告王某阳支付房屋折价款六万元。
3)、驳回原告张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及院内原有房屋系被告王某阳与被继承人张某江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张某江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原被告二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涉案宅院中被继承人张某江所占份额。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涉案宅院被拆迁,被继承人张某江的待继承遗产应当转化为涉案宅院的部分拆迁利益。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继承分割三套安置房屋的要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即可以证明被告曾在被继承人张某江去世后,在涉案宅院内新建房屋的事实。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可以确定被告新建的房屋面积被计算在拆迁安置面积之中,故被告要求分割遗产前先分出该部分拆迁利益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及购房差价支付凭证,可以确定被告曾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的事实,也可以确定被告王某阳为购买三套安置房屋所支付的差价房款的事实,该两笔款项均应当在继承分割遗产份额时先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案中对于三套安置房屋的分割应当由法院结合本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本着不减损房屋价值得原则,酌情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