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冯某、张某雨、于某某、陈某诉称:韩某系冯某的外甥。X号房屋现登记在韩某名下。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因韩某一家在X区X街的房屋被拆迁,韩某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07年10月17日,韩某购买了该房屋,房款共计329837元由我们一家支付。2008年12月22日,我四人对房屋装修并入住。此外涉案房屋的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综合地价款、产权代办费等亦由我们支付,上述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产权证原件(该原件已被韩某挂失)均在我们这保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韩某协助于某某办理X号房屋的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于某某一人名下;2、诉讼费由韩某承担。
二、被告辩称
韩某辩称:不同意冯某、张某雨、于某某、陈某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争议系由于2007年前后,双方均在申请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2007年下半年,我在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与冯某、张某雨、于某某、陈某达成一致,由他们先行出资,在他们取得购房资格后,我另行出资,双方各自取得一套经适房。但之后他们一直未能取得相关资格,并在协商中反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冯某、张某雨、于某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冯某与张某雨系夫妻关系,于某某系冯某、张某雨之子,陈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
2007年10月17日,韩某与北京X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X号的房屋。
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X区住建委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韩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并由冯某一家保存。2013年4月8日,韩某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另查:上述房屋的购房资格系因拆迁而取得。于某某一方称其于2007年7月与韩某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韩某将其购房指标给于某某一家,由于某某一家出资购买房屋,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于某某名下。韩某对此陈述不予认可,并称其于2007年10月与于某某一方达成换房协议,约定由于某某一方先行出资购买韩某取得指标的房屋,待于某某一方取得购房资格后再由韩某出资购买于某某一方取得资格的房屋,但就过户未达成一致协议。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韩某协助于某某办理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于某某名下。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韩某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于2007年10月17日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于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装修后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购房票据原件及产权证原件亦由于某某持有,综合上述因素及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该借名买房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于某某要求韩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过户至于某某名下,理由正当。韩某关于双方之间曾达成换房协议的陈述,举证不足,故无法得到支持。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