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冯琳琳、岳翔、郭真真、姜乐诉称:被告系原告冯琳琳的外甥。原告岳翔与冯琳琳系夫妻关系,郭真真系冯琳琳、岳翔之子,原告姜乐与郭真真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的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因被告一家的房屋被拆迁,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07年10月17日,被告购买了该房屋,房款共计329837元由原告一家支付。2008年12月22日,房屋钥匙由被告交给原告,原告装修并入住至今。所有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产权证原件(该原件已被被告挂失)均在原告处保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号房屋的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力源辩称:不同意。2007年前后,原、被告均在申请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2007年下半年,被告在取得经适房资格后,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与原告达成一致,由原告先行出资,在原告取得购房资格后,被告另行出资,双方各自取得一套经适房。但之后原告一直未能取得相关资格,并在协商中反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17日,李力源与北京X房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
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力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3年4月8日,李力源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另查:上述房屋的购房资格系因拆迁而取得。
原告称其于2007年7月与被告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其购房指标给原告,由原告出资购买房屋,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郭真真名下。被告对此陈述不予认可,并称其于2007年10月与原告达成换房协议,约定由原告先行出资购买被告取得指标的房屋,待原告取得购房资格后再由被告出资购买原告取得资格的房屋,但就过户未达成一致协议。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李力源协助原告郭真真将北京市昌平区X小区X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郭真真名下。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于2007年10月17日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装修后居住至今,购房票据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原件亦由原告持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原、被告间的亲属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
该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该借名买房约定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该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郭真真名下合理合法。被告关于双方之间曾达成换房协议的陈述,举证不足,无法得到采信。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应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