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3年10月,靳东原起诉称:2006年,我自丈夫张永才的单位分到一处福利房,张永才因病于2002年去世,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当时房款不够,遂打电话向我小叔子借钱。因房款系小叔子家交的,涉案房屋一直是由我小叔子家占用。我不识字,涉案房屋所有事宜均由小叔子的媳妇蔡淼淼办理。蔡淼淼是陈颖丽的姐姐。2012年初,陈颖丽突然找到我,要求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我才意识到房屋被陈颖丽占用。我没有卖房,且我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处置,故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我。
二、被告辩称
陈颖丽辩称:涉案房屋系我经蔡淼淼介绍,借用靳东原的名字购买。房价款13万余元均由我交纳。买房时靳东原也在场,靳东原签名办理的手续,口头约定房子归我所有,取得房产证后靳东原配合我过户。该房屋已由我装修、居住使用,所有的手续均由我保管。我自装修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无其他住处,故不同意靳东原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查, 2005年12月23日,中国X集团北京X公司(甲方)与靳东原(乙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合同明确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X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靳东原集资房屋为301号房屋,该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
2006年10月30日,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颁发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靳东原,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涉案房屋的《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房屋结算单、通知、房屋登记表均在陈颖丽处。陈颖丽于2006年5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陈颖丽主张涉案房屋系经蔡淼淼介绍以靳东原的名义出资购买,靳东原主张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其向蔡淼淼借款购买。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3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靳东原。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涉案房屋系靳东原购买的X集团北京X公司所属的集资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现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靳东原名下。陈颖丽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为由否认靳东原的所有权,其主张靳东原应当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后再起诉。因此,虽然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但在陈颖丽尚未起诉要求靳东原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尚未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故靳东原仍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提示:借名买房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看借名买房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该行为是否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借名买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借名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