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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借名购买政策房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苗林、安如意诉称:2006年原告位于X区X号院的房屋因城市改造面临拆迁,被告此时找到原告想以5万元购买原告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当时原告家庭生活拮据,加之文化程度低,不懂国家法律和政策。被告称自己是大学法学教师,经适房指标是可以转让的。原告于2006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经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归被告所有。如转让方或购买方反悔,违约方应以购房款的两倍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被告以原告名义入住,原告即借住亲友家。原告始终没有自己的房子,且已丧失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原告得知转让经适房指标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协议。被告身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所签《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腾空位于北京市X区×号房屋并交还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燕民、张澜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该房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该协议在当时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并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我们全部履行了协议书的内容,支付了所有费用,现该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被告不是大学老师。原告用拆迁费在通州购买了两居室的小产权房,他们现在就居住在此房中。原告要收回房屋的行为,属背信弃义的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6年苗林、安如意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6年12月26日,苗林(买受人)与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北京市X区×号房屋以367740.5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同日,苗林、安如意(转让人)与燕民、张澜(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澜,全部购房款及相关一切费用均由张澜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澜、燕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向苗林、安如意支付了转让费5万元。房屋交付后,燕民、张澜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08年10月27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苗林,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林、安如意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指标转让协议,但从双方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实际出资人系张澜、燕民,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澜、燕民占有、使用,房屋产权证书由张澜、燕民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

  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是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综合以上情况,参考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苗林、安如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腾空、返还房屋,应依法不予支持。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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