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婷诉称:2013年12月11日,我们与慧聚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昌平区x室,房主为孙晓,面积164.84平米,总价315万元。慧聚公司出具了购房预算表,个人所得税核算数为18600元。办理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实际为49万余元,严重超出了王婷预算,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起诉至贵院,请依法保护王婷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补充协议》。2、退还代理费60984元。3、赔偿评估费、评审费、抵押登记费1800元。4、赔偿利息损失40753元。5、赔偿律师费10000元。6、赔偿定金损失20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慧聚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王婷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王婷承担。王婷于2013年12月11日与慧聚公司及出售人孙晓签订了《合同》,王婷及第三人是在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王婷与慧聚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合同》第8条规定居间代理费为69300元,由买受人承担,第13条规定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居间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居间人不承担责任,且居间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用,无需退还,慧聚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王婷与出售人签订了《合同》,已经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签订后王婷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构成事实违约。第二,王婷起诉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能采信。按照合同规定居间合同是通过居间人的法律行为促成签订合同即应支付相应报酬,慧聚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慧聚公司认为王婷提出的理由没有依据。第三,王婷请求慧聚公司退还代理费。依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合同》确定的代理费金额及付款时间且慧聚公司已经促成王婷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婷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婷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王婷(买受人)、孙晓(出卖人)及慧聚公司(居间人)签订《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在昌平区x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6层,建筑面积164.84平方米,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86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129万元;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买受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80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居间代理费69300元。同日,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发证费等均由买受人负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王婷向孙晓支付了定金2万元,向慧聚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60984元。王婷与孙晓签订了网签合同。后在到税务机关办理缴税时因税费问题产生分歧,致使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现王婷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解决。
另查,孙晓提供的契税完税证显示,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为2005年2月21日,契约(合同)成立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税款所属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至2004年5月18日。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关于税费的争议问题,王婷提出因在签订合同前,慧聚公司的工作人员计算的税费与税务机关实际收取的税费存在30余万元的差额,导致自己的购房费用增加,故其认为慧聚公司存在过错。
四、法院判决
1、解除王婷与慧聚公司及第三人孙晓三方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网签合同。2、慧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婷代理费六万零九百八十四元。3、慧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婷评估费、评审费、抵押登记费一千八百元4、慧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婷定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二万五千元。5、驳回王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屋买卖合同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本案总结为三个问题。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三方虽然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王婷是出于对慧聚公司的信任签订,但慧聚公司却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王婷做出了有悖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王婷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网签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慧聚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代理费及评估费、评审费、抵押登记费问题,本律师认为:慧聚公司作为房地产业务的专门机构,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真实的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但慧聚公司却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王婷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此,慧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解除后,慧聚公司应当返还因合同所产生的相关代理费及评估费、评审费、抵押登记费。
关于慧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婷损失问题,因慧聚公司提供错误信息的行为导致王婷实际产生2万元定金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应当认定慧聚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