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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契税由谁来承担以及不当得利的返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谢华诉称:我与张晓涉案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在《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我承担此次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发生的税费。因为我购买的是二手房,此次二手房买卖涉及的税费显然不包括张晓为获得一手房产权证而发生的购房契税。后我按约定支付张晓各项费用,但张晓为了既逃避因直接违约而支付购房款20%违约金的风险,又能够终止合同履行,开始用各种办法阻扰合同履行,其中:2013年3月1日张晓提出要求我支付其一手房购房款契税20.1562万元。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完成房屋过户,我于3月26日替张晓垫付一手房购房契税20.1562万元。之后张晓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拒绝履行合同。2014年5月22日,法院作出判令“张晓协助谢华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谢华名下”。判决书明确提出:“张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应缴纳的税费应由谁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张晓与谢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税费的约定只是限定于双方的二手房交易”。2015年1月6日,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谢华名下。关于我代为垫付的一手房购房契税,我多次要求张晓归还,其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返还。诉讼请求:1.判令张晓返还我代为垫付的一手房购房契税20.1562万元;2.判令张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我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6日起算至其实际返还全部契税款项为止。诉讼费由张晓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晓辩称:不同意谢华的全部诉讼请求。1.我方是依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故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2.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税费由谢华交纳。3.涉案房屋原本约定的价格为1150万元,考虑到由谢华交纳税费,所以我方让价50万元,最终成交价格为1100万元。4.谢华在本次起诉中伪造了声明的内容,增加了“垫付”二字。5.谢华购买涉案房屋时明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张晓(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张晓购买保利公司销售的涉案房屋。2013年1月24日,张晓(出卖人)与谢华(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晓将涉案房屋出卖给谢华,房屋总价款为1100万元;本次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由乙方(购买人)承担。涉案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未就办理产权证前需缴纳的一手房契税承担问题作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晓要求谢华缴纳一手房契税。谢华于2013年3月26日缴纳了该房一手房契税201562.62元。双方于当日签署声明:“保利西山林语*办理产权证下发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是由乙方谢华缴纳。特此声明。”谢华自行在其提交的该声明段尾添加了“垫付”二字,主张其系出于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完成房屋过户的考虑而代为垫付该笔费用。张晓对谢华添加“垫付”二字提出异议,主张上述声明能够证明谢华已书面认可其缴纳税费的行为。双方均认可谢华缴纳的201562.62元仅为一手房契税,不包括声明中所称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实际由张晓自行缴纳。

  关于一手房契税由谁承担,双方各执一词。张晓主张合同已明确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故合同中约定由谢华承担的税费应包括一手房契税,且其在签订涉案合同前曾咨询过契税数额约为20万元,因此将房价款由市场价1150万元降为1100万元。谢华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合同中约定“本次房屋买卖”、“本交易”涉及的税费由其承担,仅限于存量房买卖即二手房买卖的税费,而不包括一手房契税。

  根据谢华申请,证人葛×到庭作证称:其系链家公司百旺新城店员工,负责指导和监督涉案合同履行过程并处理纠纷,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一手房屋契税的承担未作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一手房契税应由卖方承担;为了挽留交易,避免新政策出台后缴纳更多税费,谢华缴纳了涉案房屋一手房契税。谢华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张晓称葛×在交易过程中未与其有过联系,不认可证明目的。

  2013年4月16日,张晓向谢华作出书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以谢华未按期付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2013年5月15日,张晓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因张晓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谢华诉至法院,要求张晓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作出判决书,判令谢华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张晓协助办理剩余购房款的贷款申请并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谢华名下。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法院判决

  1、张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谢华支付一手房契税十六万一千二百五十元;

  2、驳回谢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双方合同未就一手房契税承担问题作明确约定,以致对合同中“本次房屋买卖”、“本交易”是否包括一手房契税的理解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在缴纳一手房契税时签署的声明仅确认该费用是由谢华缴纳,未约定费用最终由谁承担。从《补充协议》来看,双方明知合同履行顺序为张晓先办理一手房产权证,待该房屋转为“存量房”即二手房后,再以二手房过户至谢华名下。因此,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产生一手房契税应有所预见,作为理性交易人,双方应在签约时对该笔费用有所考察并予以明确约定,现因双方约定不明且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对该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由双方按比例对该笔费用进行分担更为公允。关于各自分担比例,鉴于涉案合同性质已明确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且补充协议载明张晓承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结合考虑争议发生时谢华为维护交易稳定积极垫付了该费用,综合考量双方合同义务及过错程度,可以酌定张晓承担该笔费用的80%,谢华自行承担20%。因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存在争议,张晓并非恶意拖欠,且谢华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对谢华要求张晓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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