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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处理方式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吴梅诉称:我与吴兰、吴竹、吴菊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位于北京市通州区96号房屋系父母的遗产,该处房屋现已拆迁,四人曾协商一致按货币补偿领取拆迁款,并委托吴兰代表四人与拆迁人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吴兰代表四人于2015年8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确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1562646元。现被告拒绝分割上述款项。诉讼请求:判令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96号遗产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562646元。本案诉讼费由四人合理分担。

  二、被告辩称

  吴兰辩称:关于拆迁款的分割,四个人已经签订了协议,各方均签字确认并生效。吴梅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都没有拿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562646元已经签订了协议。

  吴竹辩称:同意吴梅的诉讼请求,四个人每个人四分之一。

  吴菊辩称:同意吴梅的诉讼请求,四个人平分。

  三、审理查明

  吴梅与吴兰、吴竹、吴菊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父母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96号宅基地一处。四人均认可关于这处宅基地的处置四人的父母未留下遗嘱。2015年四人父母遗留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96号面临拆迁,2015年8月8日,评估公司出具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报告上记载的被拆迁人为吴威(已故)(继承人:吴兰、吴梅),报告上记载的评估补偿额总计为1053645元。2015年8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吴梅与吴兰、吴竹、吴菊签订协议书,约定:今有96号产权人为吴威的宅基地一宗,在此次拆迁当中,经姐弟四人商议,本着公平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1、按货币补偿领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协议由吴兰出面签定。2、拆迁补偿款领取后,先支付吴兰40万元,其余款项由四个人均分。3、领取拆迁补偿款存折时,必须吴兰、吴梅同时到场。4、本协议四人签字后生效。吴梅与吴兰、吴竹、吴菊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摁手印。

  2015年8月31日,吴兰作为代表与拆迁公司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选择货币补偿,各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1562646元。四人均认可所获得房屋货币补偿款1562646元为协议书约定的分割父母所遗留宅基地所得的遗产。

  吴梅不同意按照2015年8月12日的协议书来处分拆迁款,提出该协议的签订系当时拆迁公司人员称可以获得400多万元的拆迁款,故同意先支付吴兰40万元,其余款项均分,但现在拆迁补偿款只有150多万元,故不同意按照协议书来分拆迁款,主张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确定各方拆迁款的份额。吴兰对此不予认可,不认可吴梅关于能获得400多万元拆迁款说法。吴梅对此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四人各方签字并认可的协议书中并未注明协议书在获得多少拆迁款时协议遵照履行或不履行。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因拆迁登记在吴威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96号房屋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562646元款项作为遗产按照2015年8月12日由吴梅、吴兰、吴竹、吴菊等四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进行分配,由吴梅获得290661.5元,由吴兰获得69661.5元,由吴竹获得290661.5元,由吴菊获得290661.5元。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死亡,认可均认可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关于继承处理方式,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现四人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经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了关于继承因拆迁96号房屋所获得拆迁款1562646元的协议书,四人均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该协议上注明了系通过姐弟四人商议并本着公平的原则签订的,该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没有证据显示该协议书被推翻了,故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遗产分割。关于吴梅提出的只有在获得400多万元的拆迁款的情况下才执行协议,对此法院认为吴梅的这个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且在各继承人达成协议的2015年8月12日之前的2015年7月1日进行了测绘确定的拆迁补偿房屋的面积,在8月12日出具了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评估补偿价款为1053645元,低于最终签署拆迁协议的补偿款。这些都是在四人达成协议书之前出具的,而且当时整个古城村都在面临拆迁,吴梅对于获得多少拆迁款理应有基本的预期,不可能相差如此之多,400多万元拆迁款这个说法从何而来吴梅没有证据证实,仅是吴梅单方的说辞,吴竹、吴菊在对这个说法也未予以证实,且协议书中没有载明该协议履行的任何前提条件,吴梅应遵守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遵照自己签署的协议来履行,故吴梅主张不按照协议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各继承人仍应遵照自愿自行达成的协议书来履行,现补偿款的数额已经确定为1562646元,故按照协议书计算先支付吴兰40万元,其余款项四个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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