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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偿还贷款以解押,超出部分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超、林琳诉称:2015年3月15日,我们向朱晓雪支付定金3万元,2015年4月1日,我们向朱晓雪支付首付款47万元,朱晓雪收到首付款当日将房屋交付给我们居住使用至今。现朱晓雪已取得房产证,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但朱晓雪拒绝协助李超、林琳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诉讼请求:1、朱晓雪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李超、林琳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李超、林琳名下;2、李超、林琳同意支付朱晓雪剩余的房款115万元,并用该房款代朱晓雪偿还第三人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以银行核算为准),超出我方应付房款115万的部分,我方可先行代为偿付,再另行向朱晓雪追偿,并要求第三人在我方代偿款项后配合解押;3、诉讼费由朱晓雪承担。

  二、被告辩称

  朱晓雪辩称:不同意李超、林琳的诉讼请求。1、涉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165万元,原告至今未向朱晓雪支付全部购房款,所以在朱晓雪权益未实现的前提下,原告要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商业银行对涉诉房屋享有172万元的抵押债权,故在清偿商业银行债务前,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人商业银行述称:双方任意一方全部清偿银行的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我方同意配合解押。截至2017年8月15日,朱晓雪欠款本息合计172万元。

  第三人中介公司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5日,李超、林琳(买受人,乙方)与朱晓雪(出卖人,甲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双方与中介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晓雪将其位于大兴区房屋出售给李超、林琳,房屋总价款165万元;房屋已设定抵押;买受人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5年3月1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3万元;甲方承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个工作内通知乙丙双方,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甲方应在房产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并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收到乙方首付款50万后向乙方交房。

  2016年12月1日,朱晓雪与商业银行签订《商业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72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双方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对于此笔借款,李超、林琳表示愿意代为清偿,但超出其应付剩余房款115万元的部分,将另行向朱晓雪主张权利。

  朱晓雪称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其父郑荣东,并提交如下证据:农业银行对账单、借条、2万元刷卡凭证,证明涉案房屋是由郑荣东出资购买,房屋实际产权人应是郑荣东。李超、林琳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朱晓雪与其父之间是借贷关系,房屋应为朱晓雪个人所有。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朱晓雪配合李超、林琳到第三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替朱晓雪偿还北京市大兴区房屋的抵押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核算为准);

  2、于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后10日内,朱晓雪、第三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协助李超、林琳办理北京市大兴区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3、于本判决第二项履行完毕后10日内,朱晓雪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李超、林琳办理朱晓雪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李超、林琳名下。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李超、林琳与朱晓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朱晓雪称涉案房屋是由其父郑荣东出资购买,郑荣东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判定朱晓雪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故李超、林琳要求朱晓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涉案房屋所涉及抵押贷款,庭审查明贷款金额已超出李超、林琳应付朱晓雪剩余房款115万元,但庭审中李超、林琳表示愿意代朱晓雪偿还贷款以解押涉案房屋,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李超、林琳代朱晓雪偿还第三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的115万元可以作为应付朱晓雪剩余房款予以抵销,其不再对朱晓雪负有给付剩余房款义务,对于超出115万元的部分其可另行向朱晓雪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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