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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另有网签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琦诉称:2016年8月27日,我与被告刘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约定我以总价242万元购买被告刘艺名下位于丰台区2105号房屋,定金约定为10万元。8月29日我支付了定金,但随后被告刘艺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等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艺将位于丰台区2105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被告刘艺向我支付违约金24.2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违法,违反一房不得二卖的法律规定。被告于2017年2月6日向原告及中介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履行合同,并给出一个月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买卖合同无效。自收到催告函后原告及中介公司从未与被告联系,应视同原告放弃购买该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其购买权利消灭。

  第三人王杰述称:我于2011年在中介经理介绍下,欲购买涉案房屋。当时看过一次房后决定购买,未签署任何协议,未缴纳任何费用,但由于当时北京市出台了房屋交易限购政策,我没有购买此套房屋资格,因此取消了购买念头。但是不知为何,建委办理我购房的网签手续。

  三、审理查明

  2016年8月27日,刘艺(出售方、甲方)与董琦(买受方、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位于丰台区2105号房屋,成交总价242万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部分房款通过贷款支付,贷款金额80万元。网签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22万元,产权转移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30万元。甲、乙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按乙方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违约方须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当日,董琦向刘艺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董琦的购房资格审核通过,2105号房屋核验未通过,合同未继续履行。

  庭审过程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出庭作证,其称,涉案房屋核验未通过,原因是房屋已经提交了网签或者已经做了房屋核验,我致电刘艺告知结果并通知其去查询情况,刘艺去查无果。直至2017年3月13日,我陪同刘艺共同前往交易中心查询,获知于2010年4月14日涉案房屋与买入方王杰的网签信息一直未解除,导致房屋核验无法通过。

  针对涉案房屋已有的刘艺与王杰的网签信息,刘艺与王杰均称: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王杰曾欲购买涉案房屋,但因不具资格,故双方未再进行买卖交易,对有房屋上有网签情况亦不知情。

  庭审中,董琦向法庭提交短信记录,欲证明刘艺拖延履行且提出退还定金和解除合同,称刘艺未实际配合履行合同,并提出愿意一次性支付房款。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刘艺于将丰台区2105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董琦名下;

  二、原告董琦给付被告刘艺房款二百三十二万元;

  三、被告刘艺向董琦支付违约金六万元;

  四、驳回原告董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艺与董琦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合同签订后,董琦支付了定金,通过了购房资格核验,2105号房屋的核验未通过,合同未继续履行。房屋核验未通过的原因系有刘艺与王杰的网签合同。网签合同实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到当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公布的行为。网签后会发给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对交易内容进行网络查询,由此使交易更加透明化,可以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等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本案中,王杰与刘艺均称双方从未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上有网签事宜亦不知情。故该网签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应予撤销。现董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买卖又不存在不能履行之情况,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董琦要求刘艺支付违约金一节,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刘艺拒绝履行过户房屋的义务,确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间内确发生双方未预计的情况,且董琦未对其遭受的损失向法院举证,故法院有权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刘艺的过错程度、董琦的实际损失及其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刘艺应向董琦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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