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杨晓丽诉称:我与杨银平系父女关系,与王巧珍为母女关系,与杨晓龙系姐弟关系,2013年6月经上述各方同意,我出资翻建了6院中的1/5的房屋,盖好房屋后因为共用一块电表产生矛盾,杨晓龙将我电线剪断,多次打架,无法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6院内东边由北至南第一间房屋析产归我所有。
2、被告辩称
杨晓龙辩称,因为现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故不同意分割。
二、法院查明
1988年6月25日,申请人杨银平获得《乡政府审核批给社员建房施工许可证》,原有房屋有北房5间,西房1间,房院尺寸东西长16米,南北宽14米。
2013年,杨晓丽与杨晓龙在证明人陈国红的见证下签订了《翻房协议书》,双方约定:经父亲杨银平、母亲王巧珍同意,由女儿杨晓丽、儿子杨晓龙共同协商翻建房屋。杨晓丽占总面积的五分之一(44.8平米),杨晓龙占总面积的五分之四(179.2平米),杨晓丽从东头盖起,翻盖新房的费用杨晓龙五分之四、杨晓丽五分之一各自支付,杨晓龙、杨晓丽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且有证明人陈国红签名。
杨银平、王巧珍对上述协议表示认可。2013年6月21日,杨晓丽、杨晓龙(甲方)与黄×(乙方)签订合同书,进行了房屋翻建。现双方在原宅基地院内翻建后,各加盖了四层,现双方认可杨晓丽房屋占地面积为44.8平方米,其余为杨晓龙房屋占地面积。
审理中,杨晓龙认可在其翻建过程中,其父母为其翻建房屋部分出资。现双方已分成二个院子,杨晓丽院子为一大间北房,杨晓龙院内分二排建有六间北房,双方均各自加盖了四层房屋。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6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归杨晓丽居住使用,其在此房上搭建的房屋亦归其居住使用;北房南排东数第二、三间归杨银平、王巧珍居住使用;北房南排东数第四间、北房北排东数第二、三、四间归杨晓龙居住使用,在北房南排第二、三、四间及北房北排第二、三、四间上所搭建房屋归杨晓龙居住使用(以上房屋均无批示)。
2、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驳回杨晓丽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讼争的焦点为杨晓丽是否有权利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1988年杨银平、王巧珍取得建房许可证,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杨晓丽系家庭成员之一,但其在婚后一直未在6院居住,直至2013年翻建完房屋才回来居住。
杨晓丽以分家析产为由要求将6院内东边由北至南第一间房屋析产归其所有,但杨晓丽提交的《翻房协议书》系其与杨晓龙在翻建房屋中对出资比例的约定,仅能证明杨晓丽出资的情况,并非分家协议,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所有权的根据。
另外,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存在的前提,只有在家庭关系解体后才可能出现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并且,上述房屋翻建系在以杨银平、王巧珍为使用权人的宅基地上进行,杨银平、王巧珍作为6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分割房产,且该房建设未经合法审批,杨晓丽仅以自己在翻建房屋中有出资为由主张所有权,依据不足,杨晓丽的投入今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