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杨晓飞诉称:2005年11月28日,我父亲杨富力和中国青年报社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中国青年报社将北京市朝阳区901号房屋出售给杨富力,房价款639264.75元,公共维修基金12785.3元。因购房前,杨富力和我商定该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将来过户至我名下,为我所有,故我交纳了全部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交房后,我及家人搬入房屋居住至今,杨富力2007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书一份,证明房屋是我出资购买,是产权所有人,希望准许过户。
2008年9月18日,房屋登记到杨富力名下,杨富力于2014年5月24日去世,去世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初,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2015年5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经过上诉中院作出判决书,指明房屋为央产房。经查询,根据规定,房屋可以过户。我和杨富力系借名买房,故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青年报社协助我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被告辩称
中国青年报社辩称:根据国管房改(2010)23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我社无权对产权进行变更,我报社向上级有关房管部门(中职机关管理局)咨询过,告知依据该文件,房屋一律不可以变更,所以我报社无权变更,无法办理过户。杨富力退休前一直都在我单位,是我单位职工,能买房屋,也说明其买房时候也在我单位任职。房屋性质为集资建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不能上市。我单位属于中央在京单位,我们单位四栋房屋都不能出售。
二、法院查明
2005年11月28日,杨富力和中国青年报社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中国青年报社将北京市朝阳区901号房屋出售给杨富力,房价款639264.75元,公共维修基金12785.3元。因购房前,杨富力和杨晓飞商定该房屋由杨晓飞出资购买,为杨晓飞所有。
杨晓飞交纳了全部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交房后,房屋由杨晓飞居住至今,杨富力于2007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书一份。
2008年9月18日,房屋登记到杨富力名下,杨富力于2014年5月24日去世,去世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初,杨晓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2015年5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经过上诉中院作出判决书,指明房屋为央产房。
另查明,杨晓飞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我院,经判决认定,房屋系央产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且至今不能上市交易。本案经法官释明后,杨晓飞坚持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杨晓飞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房屋现在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客观现实条件,因此法院对于杨晓飞要求中国青年报社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晓飞可待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行主张此项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