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吴磊诉称:我姐姐与孙小梦系亲属关系。2002年,我欲购买住房。孙小梦拥有602号经济适用房,孙小梦同意将房屋转让给我,由我以孙小梦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所有权由我所有,在具备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
其后,我支付了首付房款,以孙小梦的名义签订了购买合同,办理了产权证及按揭贷款,办理登记入住后,并出资按期偿还按揭贷款、缴纳税费、进行房屋装修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我居住使用至今,并支付物业费等费用。
我多次要求孙小梦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孙小梦不但拒绝办理过户登记,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提前向银行归还了全部剩余贷款6万余元,并私自从银行取回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我认为,房屋是我自行出资购买,我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602号房屋由我所有;2、判令我给付孙小梦所交纳的银行贷款69570元后,孙小梦将我出资购买的60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我名下;3、判令孙小梦承担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孙小梦辩称:不同意吴磊的诉讼请求。我在天通苑确实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坐落地址与吴磊诉状所述地址不符。我对602号房屋有所有权,是我出资购买。请求法院驳回吴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孙小梦的表哥张晓峰与吴磊的姐姐许倩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15日,孙小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孙小梦购买602号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250028元,首付款90028元,贷款16万元。
另查,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小梦。
再查,关于房屋的出资,吴磊主张自己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并按期偿还银行按揭,后孙小梦支付了69570.32元将剩余贷款还清。孙小梦主张首付款及部分银行贷款由孙小梦的表哥张晓峰支付,但是双方约定了折抵租金或使用费,孙小梦提前偿还69570.32元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吴磊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特殊人群住房这个基本民生的重要政策制度,这一政策待遇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本案房屋登记在孙小梦名下,吴磊以其实际出资为由,主张其为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要求孙小梦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吴磊所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即使其主张成立,其亦无权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吴磊可另行解决其与孙小梦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以及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和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问题。在上述问题未经司法确认之前,吴磊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