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淑、高丽共同诉称:原告王淑、高丽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淑与王珠二人系堂兄弟关系,王碧系王珠之子,被告王影与王碧二人原为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王硕一子,王碧于1996年去世。二原告在大柳村909号有宅院,建房屋10间、猪舍1间,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淑,由二原告与母亲共同居住。后二原告搬到三河村,并同意由被告一家暂住在涉案宅院内。据查实,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新建房屋,破坏了涉案宅院结构,故请求判决:1.二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宅院给二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王影、王硕共同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影、王硕一家最初确实借住在涉案宅院内,但是借住当年,原告王淑、高丽与王珠之间曾就购买涉案宅院签订了购房协议,王珠以3万元价格购买涉案宅院。现王珠已去世,去世前将涉案宅院赠与被告王碧,被告王碧因此取得涉案宅院的权利。故二被告对涉案宅院是有权占有。另外,被告一家三口在涉案宅院内居住长达20年之久,二原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在涉案宅院面临拆迁,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的用心可见一斑,二被告严重怀疑二原告的用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涉案宅院所在村进行宅基地确权,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叔名下,使用权登记证自颁发后便一直系由二被告保管,王碧一家未向村里申请批准新的宅基地。二原告的户籍现为城镇户口。二被告的户籍仍在大柳村。二原告现有多处房产。
现原被告双方针对涉诉院落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房居住关系,而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系宅院买卖关系。经查,二原告现在都不是农业户口,二被告系涉案宅院所在村村民,且系农业户。另查,1992年,原告王淑在幸福小区花费六万元购买楼房一套用于居住。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原系所有权人为二原告,后二原告搬离该房屋,二被告一家搬进该房屋。至于原被告之间到底是房屋借住,还是房屋买卖,双方各执一词。据法院调查,二原告搬离涉案宅院后,村里进行过一次确权,根据二被告提供的票据显示,确权事宜是由王珠全权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现在也是在二被告手中。二被告在涉案宅院中居住长达15年之久,在宅院中新建房屋已过10年,二原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都没有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并且,二原告的户口现已经从大柳村迁出,二被告的户口已经落在涉案宅院,故二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