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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法定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郝建诉称,郝水与宋峰系夫妻,育有郝山一子,郝山与张景系再婚,张丽是张景与前夫之子,郝建系郝山与前妻之女,二位继子女均与夫妻二人形成抚养关系。南京小区409号房是张景和郝山的夫妻共同财产,郝山去世后,经法院鉴定,涉案房屋价值为400万元,现原告请求:依法继承郝山享有的涉案房屋的遗产份额,取得折价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景辩称,涉案房屋原承租人系张景母亲李乃,后拆迁,李乃将购买涉案安置房屋的资格转让给张景,张景与郝山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房款共计50万元,使用李乃工龄折算,共实际支付25万元现金。涉案房屋中李乃工龄折算优惠应当算作李乃赠与张景个人的房产份额,故涉案房屋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才是张景与郝山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

  被告宋峰辨称,宋峰主张继承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张丽辩称,同意张景的意见。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郝水与宋峰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郝山一子,郝山与被告张景二人系再婚夫妻,并于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南京小区409号房,作为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用于重组家庭的一家四口共同生活居住。被告张丽是被告张景与前夫之子,原告郝建系郝山与前妻之女,郝山与被告张景二人再婚时,被告张丽、原告郝建均未成年,被告张丽与郝山形成抚养关系,原告郝建与被告张景形成抚养关系。现郝山已经去世,去世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据查,涉案房屋原系被告张景母亲承租的单位公房,该房屋拆迁时,李乃作为承租权人获得购买一套安置房屋的资格,随将该购房资格转让给被告张景,张景与郝山使用李乃的工龄折算优惠,折算一半的房屋价款,购买涉案房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张景所有;

  2)、张景给付郝建、张丽、宋峰三人房屋折价款各五十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景、郝山二人分别与张丽、郝建形成抚养关系。故宋峰、张丽、郝建、张景都是郝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郝山遗留的遗产应当由其四人继承。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是郝山与张景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款全是由郝山、张景夫妻二人支付,故二人应当共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因郝山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宋峰、张丽、郝建、张景四位继承人各继承郝山遗产四分之一份额,各占涉案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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