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班红诉称,被继承人班亮与寿英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班红、被告班若二子。原被告二人共同从父母处继承一套房产,位于富力小区901号,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曾约定各继承一半产权份额。被告曾向原告承诺,在适当的时间,分割涉案房屋,原被告二人各分割一半产权份额。现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涉案房屋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份额;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被告辩称
被告班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原是原被告父母的房产,父母的意愿是赠给被告一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也是父母配合被告一并办理。原告无继承权,更无权主张分割产权份额。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班亮与寿英二人系夫妻关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位于富力小区901号,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原来产权登记在班亮名下,1940年,班亮去世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1986年,寿英去世。被告曾书面向原告承诺涉案房屋二人各占一半份额。
原告班红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班亮向其邮寄的信件书封,其中被告在信中明确表示“关于北京房子问题,还是母亲生前留言,遇有适当时间,按对半分开”,其中,”北京房子“特指涉案房屋,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根据信件中上下文原意,可以确认被告承认涉案房屋中有原告的一半产权份额。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份额;
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为原被告二人的父母班亮和寿英二人购买,最初为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班亮去世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寿英及原告曾放弃继承班亮遗产,其二人作为班亮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班亮占有的涉案房屋份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给原告的信件中,曾明确表示原被告各占涉案房屋一半产权。综合前述已知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其相当于名义上的产权人,并非真正完全享有涉案房屋。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