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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共有权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郭娜、郭玉、郭山诉称:被继承人郭碧与焦禄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郭娜、郭玉、郭山三名子女,共同承租安全小区房产301号、302号房屋。被继承人焦禄去世后,其遗产一直未继承分割,郭碧使用与焦禄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前述两套房屋。郭碧与被告唐安二人再婚。现被继承人郭碧去世,为维护三原告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涉案房屋为郭碧与焦禄二人的共同遗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唐安辩称:被告唐安不同意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原系郭碧承租单位的公房,被继承人焦禄去世后,二人的夫妻关系自动解除,郭碧出资购买的两套涉案房屋应当被认定为郭碧的个人财产,且根据其签订的购房协议,购买房产时仅使用了郭碧自己的工龄折算房款,并未使用被继承人焦禄的工龄折算房款,故两套涉案房屋都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郭碧的个人房产。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郭碧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折算自己的工龄优惠,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购买两套涉案房屋。1998年,郭碧取得两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据查,现在两套涉案房屋仍登记在郭碧名下。

  1980年,被继承人郭碧与焦禄二人登记结婚。1994年,焦禄去世。1998年,郭碧与被告唐安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2014年,郭碧去世。被继承人焦禄去世时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且其遗留的财产至今尚未继承分割。

  原告主张被继承人郭碧购买两套涉案房屋使用的购房款系被继承人郭碧与焦禄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主张被继承人郭碧在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时,个人的工资完全足以承担全部购房款,故两套涉案房屋并不存在被继承人焦禄的产权份额。被告唐安因法定继承纠纷,将原告郭娜、郭玉、郭山诉至本院,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是郭碧在焦禄去世后购买,焦禄去世后二人的婚姻关系即消灭,故两套涉案房屋并非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非夫妻共有房产。且经查实,郭碧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两套涉案房屋,郭碧支付房款并使用了郭碧一人的工龄折算优惠,登记在郭碧名下,不论郭碧使用的购房款来源如何,两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都是郭碧。所以,现郭碧去世,两套涉案房屋应当作为郭碧的个人遗产。三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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