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不少开发商自行拟定认购书或预订协议,设法引导购房人尽快交付定金和签订正式合同,环环相套,步步紧逼。由于协议约定期限较短,购房人还来不及细致领会正式合同内容,就不得不草率地签订了包含开发商自制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正本,陷自身于不利境地。
(二)开发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它有着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能协商等缺陷。部分开发商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的心理,强迫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
(三)开发商排除或回避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视为要约,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而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会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美好的描述,却不将这种承诺写入合同里。如:开发商在合同中预先单方约定:“出卖人针对该商品房项目所做的效果图、样板间、沙盘、模型、广告、售楼书、折页、户型资料、宣传资料等仅供参考,不作为要约,交房标准以政府最后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本合同约定为准。”,借以排除销售前期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当出现广告中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时,买房人讨要说法,开发商便以合同已约定为由回绝消费者。
二、如何防范房屋买卖合同风险?
了解了购房合同的常见风险,那么应该如何预防呢?购房者可以签订合同前先在网上或者房屋交易的主管部门查询是否有示范合同,然后对比示范合同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是否有不同之处,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的事项如绿化、学校等事项一定要写入合同约定里,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纳入合同的附件里,并加盖开发的公章,以防日后开发商赖账。而且,购房者最好和开发商约定对等的违约责任,并就违约金的金额或者具体算法在合同中予以明示。
上文主要对房屋买卖合同风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往往会利用双方消息不对等等优势,利用合同要制约开发者,降低自身的责任与违约成本,而购房者对此仍还茫然无知,等出现问题之后才后悔莫及。因此,各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向说房网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或请他们来帮您审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