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阳、孟冲诉称:原告王阳、孟冲、孟岩、被告孟海一家四口人共同居住在西城区94号院,该宅院拆迁时,被告孟海作为代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原告王阳、孟冲对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西城区56室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现因原告王阳与孟岩离婚,被被告孟海赶出西城区56室,并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孟海辩称:不同意原告王阳、孟冲的诉讼请求。被拆迁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孟海,西城区56室是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产权应当归属为被告孟海,原告王阳与孟岩婚内确实享有居住的权利,但是现在二人已经离婚,原告不再和被告一家存在任何关联,无权主张涉案房屋的权利。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阳与孟岩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一女即原告孟冲。孟岩与被告孟海二人系父子关系,原告孟冲与被告孟海二人系爷孙关系。2002年,一家四口人共同居住在的西城区94号院拆迁,原告王阳、孟冲、孟岩、被告孟海四人均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口,根据拆迁政策,每位被安置人口均有权享有一定数额的安置面积优惠指标。原告王阳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孟海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根据该协议,拆迁双方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人口数、安置房屋的户型、位置、面积、价格等内容。据查,1962年,被告户籍迁入涉拆迁房屋;2000年,原告王阳、孟冲户籍迁入该处。2012年,原告王阳与孟岩二人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孟冲跟由原告王阳抚养。现原告王阳、孟冲二人在外租房居住。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王阳、孟冲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被拆迁宅院的实际占有、使用权人为被告孟海,而原告王阳、孟冲二人虽然户籍迁入该宅院,但是根据我国的居民户口簿的相关管理规定,户口薄上对于居民居住地址的登记并不能当然认定产权关系。1962年,被告户籍迁入涉拆迁房屋;2000年,原告王阳、孟冲户籍迁入该处。原告王阳、孟冲二人的迁入户籍并不能产生使被拆迁宅院的权属发生变化。
且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了被告孟海的被拆迁人身份,原告王阳、孟冲二人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于涉案安置房屋存在任何权利,故根据现有的案件证据所得知的案件事实,只能认定涉案安置房屋为被告孟海所有。故二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