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阮关诉称:原告阮关与段然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段一澜、段四澜、被告段二澜、被告段三澜四子女,被告张婷与段四澜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段娇一女。阮关、段然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位于大北村367号,现段四澜、段然已去世,原被告之间现因继承产生纠纷,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宅院。
2、被告辩称
被告张婷、段娇共同辩称:被告张婷、段娇二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认为,涉案宅院中西房6间应当分给被告张婷和段娇。因为涉案宅院内的3间房屋都是段四澜在世时与被告张婷夫妻二人、被继承人段然与原告阮关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的。
被告段一澜、段二澜、段三澜共同辩称:被告段一澜、段二澜、段三澜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婷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宅院内房屋建造的相关证明文件,据查,涉案宅院内共计房屋14间,其中,北房6间为被继承人段然与原告阮关建造;东房5间系被继承人段然与原告阮关夫妻二人、段二澜、段四澜共同出资建造;西房3间中,1间是段四澜、被告张婷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另2间是被继承人段然与原告阮关夫妻二人、被告张婷与段四澜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原告阮关与被告张婷共同出资在涉案宅院内建造厕所一间。
1982年,被告张婷、段四澜二人登记结婚。2006年,段四澜去世,生前与被告张婷、被告段娇二人共同生活,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2010年,被继承人段然去世,生前与原告阮关共同生活,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中北房6间,东数前4间归原告阮关,东数第5间东侧0.5间归段一澜,西侧0.5间归段二澜,东数第6间东侧0.5间归段三澜,中间0.2间归段娇,西侧0.3间归张婷;
2)、涉案宅院中东房5间,北数1、2间归原告使用,第3间归段二澜使用,第4间北侧0.3间归段二澜使用,中间0.35间归段一澜使用,南侧0.35间归段三澜使用,第5间归段娇使用;
3)、涉案宅院内西房3间归张婷使用;
4)、涉案宅院内厕所、院落归原被告共同使用。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段然及段四澜二人生前都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向法院提供的各种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宅院内15间房屋分别为原被告数人共建造,故应当为共有房产,根据具体每间房屋的建造者确定每间房屋的共有权人。法院应当计算出被继承人段然所占有的涉案宅院内所有房屋的份额,然后将其所占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