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刘丹诉称:被继承人刘廷与郝甜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刘丹、被告刘青、刘烨三子女。在被继承人刘廷去世后,郝甜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田景小区369号房屋,并就该房产的继承问题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要求由原告刘丹独自继承涉案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2、被告承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刘青辩称,涉案房屋是在被继承人刘廷去世后购买不假,但是该房屋是被继承人刘廷单位分配给刘廷的公房,购买时使用了被继承人刘廷的工龄折算房款,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刘廷与郝甜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并且,当时被告刘青帮郝甜垫付2万元购房款,故被告刘青也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份额,被继承人郝甜所订立的遗嘱中存在无权处分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烨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系被继承人刘廷单位分配给其个人用于居住的公有房屋,刘廷作为承租权人,与其妻子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屋内。1998年,被继承人刘廷去世。刘廷去世后,其所在单位进行房改,根据房改政策,被继承人郝甜与刘廷单位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使用被继承人刘廷的工龄折算房款优惠,购买涉案房屋。
2004年,被继承人郝甜在某公证处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希望由原告刘丹一人继承涉案房屋。2016年,被继承人郝甜去世。庭审中,原告刘丹对于被告刘青所述曾为购买涉案房屋垫付购房款一事不予认可,被告刘青亦未对该主张提供任何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刘丹继承涉案房屋,并向刘青、刘烨支付折价补偿款各十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房屋是在刘廷去世长达十年后购买,故认定为郝甜的个人房产更符合常理。被继承人郝甜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刘丹作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有权主张继承涉案房屋,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是,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刘廷的工龄折算价款,故应当给予刘廷的法定继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