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吴还诉称:吴田、张隆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吴还、吴庸、吴待、被告吴同四名子女。经协商,原告借用吴田名义购买一套房屋,位于石景山小区22号,该房屋原系公房,房改时吴田签订购房协议,由原告出资购买取得。原被告之间曾因涉案服务的产权归属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现因被告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吴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称的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以该案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再审申请,故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另外,被告只有涉案房屋一处居所,别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目前不具备搬家腾房的条件。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吴田、张隆、吴还、吴庸、吴同、吴待六人在2001年共同签订的证明,该证明中,六人对于吴田同意原告借用自己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一事均知晓,并同意父母去世后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吴田、张隆在2004年订立的遗嘱,该遗嘱中,二位被继承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系二老的夫妻共同财产,9万的房款中,原告出资7万,二老出资2万。二人均同意由原告继承自己对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据查,该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
据查,2009年,涉案房屋登记在吴田名下。2011年,张隆去世;2015年,吴田去世。现涉案房屋由吴同居住。2016年,吴还因合同纠纷与将吴庸、吴待、吴同发生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支持其主张,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吴同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原告吴还。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对于涉案房屋的另案诉讼中,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产生效力,确定原告与其父母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原告确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违背所有权人意思,霸占涉案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故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