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刘心、康磊诉称:原告刘心、康磊与被告亓满协商一致,决定由二原告借用被告亓满名义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协议中购买方被告亓满的签字系原告刘心代签。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缴纳、一系列购房手续、各项税费、包括涉案房屋交付时的入住手续等,均系原告刘心出资办理,被告亓满从未参与。原告刘心、康磊办理完入住手续,便出资装修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原告刘心、康磊与被告亓满、高占四人曾针对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一事签署一份房屋产权说明和授权委托书,并邀请高珊作为见证人,到场签字见证。该份房屋产权说明中,明确约定原告刘心、康磊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二被告有义务配合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原告有义务向二被告支付20万元报酬。现因二被告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2、被告辩称
被告高占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被告亓满单位分配的公房,因为房改时被告无法支付房款,故由原告垫付,二原告居住系属于借用,并不能证明产权归属。2013年,二被告已将购房款全数返还给二原告。二原告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且房屋产权说明、授权委托书并非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被告亓满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事实: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系夫妻。2004年,被告亓满(刘心代签)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亓满以40万房款购买涉案房屋。据查,所有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系二原告刘心、康磊交纳。涉案房屋交付后,原告刘心代被告亓满办理入住手续,并出资装修。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自涉案房屋交付以来,所有的物业管理缴费记录、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等文件,用以证明原告刘心、康磊现仍在房屋内居住。二原告向法院提交原告刘心、康磊与被告高占、亓满四人共同签订的房屋产权说明,该说明中明确约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所有权人系二原告。二被告有权得到20万元的酬劳。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被告在该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原告刘心办理涉案房屋相关过户手续。二被告承认收到20万元酬劳。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刘心、康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亓满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产权说明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依约履行。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综合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及所有权证书持有状态等方面,及房屋产权说明,前述事实均可相互印证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但是,因涉案房屋尚有抵押未解除,故目前不具备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条件,故二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