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刘彬诉称:原告父亲刘特与原告一家协商一致,同意家庭成员共同集资购买东卫城1907号房屋,房款共计50万元。原告刘彬、母亲潘柴康与开发商签订协议购买该房,原告刘彬支付7千元定金,剩余房款分别由潘柴康支付36万元,刘彬支付15万元。现刘特去世,原被告因继承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确定被告刘淼磊继承涉案房屋10%份额,被告李景琰、潘柴康、原告刘彬各继承2/15份额。但是,由于购房款中有原告刘彬出资的一部分,原告享有相应份额的房屋产权比例,故原告认为,每一位房产继承人应该按照各自所占比例返还原告出资及增值金额。1.确认刘彬在购买涉案房屋时16万元出资;2.三被告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按照产权比例支付原告相应金额。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淼磊、李景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并非案件事实。原告所提供的银行取款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支付房款,并且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已经法院做出生效判决,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且原告在六年来针对涉案房屋权属争议问题提起诉讼多达二十次,明显存在恶意。原告自称为涉案房屋出资16万元,但实际情况是,当时原告刘彬刚刚留学归国,并无任何收入来源,并无能力出资购房,生活费用全都是靠家里父母,所以原告的主张存在虚假成分,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潘柴康辩称:原告所述均为案件事实,同意原告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淼磊与被告李景琰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刘特系一子。被告潘柴康与刘特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刘彬一子。2005年,刘特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2008年,刘特去世,刘淼磊、李景琰夫妻二人起诉潘柴康、刘彬,要求继承刘特的遗产,经判决确定被告刘淼磊继承涉案房屋10%份额,被告李景琰、潘柴康、原告刘彬各继承2/15份额。
2010年,刘淼磊、李景琰夫妻二人起诉潘柴康、刘彬、涉案房屋开发商,经法院判决,确认由潘柴康、刘彬、涉案房屋开发商配合刘淼磊、李景琰二人办理涉案房屋共有权证。2012年,原告刘彬将涉案房屋开发商、刘淼磊、李景琰、潘柴康四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是原告刘彬,该请求被驳回。2014年,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四人共有,其中原告刘彬、李景琰各占13.3%,被告刘淼磊占10%,被告潘柴康占63.4%。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刘彬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告刘彬与三被告对于原告与与刘特、潘柴康是否构成合伙购房关系、原告是否出资购房存在争议。现原告刘彬提交了自己在交付房款当日的银行取款记录,以证明自己参与出资16万元。但是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刘彬的主张。另外,根据原告之前提起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数次诉讼,原告分别主张过涉案房屋是刘特的遗产、其与刘特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其与刘特、潘柴康合伙购房关系,前后主张之间存在矛盾,且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