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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房屋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姬柴康诉称:七被告系刘莹的继承人。刘莹系原告的祖母,刘莹于2011年7月23日去世。2004年,原告姬柴康借用祖母刘莹名义购买东卫城小区1907室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姬柴康、祖母刘莹之间就借名购房一事签订了购房出资协议书,协议中双方明确表示二人之间存在借名购房一事,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刘莹仅是名义购房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2006年,刘莹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自己与原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现刘莹去世,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姬合、姬鸿雁、杨珊、杨携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并非案件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刘莹,该房屋作为其遗产,应当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姬景、姬磊琪、姬共度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原告买的,同意协助过户。

  二、法院查明

  经法院查明:姬彬与刘莹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姬盛和被告姬景、被告姬共度、被告姬磊琪、姬达成五子女。姬达成、杨珊二人系夫妻,共育有杨携手一子。1987年,姬盛去世,留有姬合、姬鸿雁二女。1989年,姬彬去世。2011年,刘莹去世。2016年,姬达成去世。姬柴康与姬景二人系父子关系。刘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原告支付房屋全款,涉案房屋登记在刘莹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据查,涉案房屋交付后,原告姬柴康出资装修并入住至今。原告姬柴康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所有权证书、公共维修基金票据等购房手续,证明所有涉案房屋相关的重要文件都由其保管。原告姬柴康向法院提交了刘莹与其签订的购房协议及刘颖订立的遗嘱,两份文件均印证了原告所属事实。据查,该份遗嘱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七被告协助原告姬柴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由原告姬柴康负担。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刘莹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原告姬柴康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姬柴康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在使用期间,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支出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系原告交纳。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购房手续原件均由原告姬柴康保管。根据案件已知事实,结合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均可以相互印证原告的主张,故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原告姬柴康与刘莹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根据二人的购房时间,现在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二人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七被告系刘莹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原告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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