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汪女士夫妇想在在海淀区学院路附近购买一套学区房,2008年3月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预约居间合同》,约定“房款:58万元,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买方应当在签约当日支付给卖方1万元定金,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并协助办理按揭及过户手续。买卖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定金自动转为首付款,双方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1%的佣金。若卖方中途不履约,卖方应从不履约之日起3日内付给买方双倍的定金,买方与房产中介公司共同分享,各得50%;若买方中途不履约,其定金由卖方与房产中介公司共同分享,各得50%。”但2008年4月中介公司通知汪女士因房主违约,房屋买卖不能交易。随即汪女士和房主取得了联系,希望要回所交定金。但房主告知汪女士房款是55万元,不是58万元,房产中介公司不讲诚信,所以不想委托该公司进行房屋买卖了,而且房产中介公司并没有把定金转交给房主,定金应当找房产中介公司要。但中介公司仍说已经完全履行了居间义务,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预约居间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房主拒绝卖房,责任应由房主承担。协商无果后,汪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1万元定金。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中介公司隐瞒房屋交易价格,造成本次交易无法进行,中介公司无权收取报酬,并应该赔偿汪女士的损失。因中介公司未将代收的定金交给房主,汪女士并没有和中介公司存在定金关系,所以汪女士无权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因中介公司的行为造成汪女士利益受损,遂判决中介公司无权收取报酬,并赔偿汪女士损失1万元。
三、律师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中介公司是否违约?中介公司能否按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本案中,中介公司有义务将有关订立合同的相关情况特别是房屋总价款告知汪女士,但是中介故意隐瞒这一重要情况,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中介公司不能按定金罚则双倍支付定金给汪女士。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交付定金才能生效,本案中汪女士交付的定金并不是交给中介公司的,而是由中介公司代房主收取的,虽然没有交到房主手中,但不能视为汪女士和中介存在定金关系。考虑到汪女士为购买此房屋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判定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
四、律师建议
靳律师提醒您:在签订有关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协议时,买卖双方要尽量亲自面谈,对核心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以防止中介做手脚。同时在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中介公司违反约定或行业规定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以制止中介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