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苟先生于2009年1月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合适的房源,很快在1月10日与卖方兰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兰女士为表示卖房的诚意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中介公司保管。合同签订后,苟先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0万元并办妥了银行按揭贷款,但兰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拖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相信房产证在中介处保存,苟先生没有过多担心。但是就在和兰女士多次联系后,发现事情有些不妙。于是到房管登记部门查询该房产信息,发现该房屋已经在前几天登记在别人名下,致使不能买到上述房屋。苟先生认为,中介公司为其介绍了失信的房主,在居间活动中也未尽到居间义务,因此,将中介公司和兰女士告上法庭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向苟先生提供的房源信息及其他信息并无不实之处,不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因此不承担责任。兰女士在中介公司保管房产证的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又将房屋另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苟先生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兰女士向苟先生归还首付款10万元并支付苟先生违约金15万元。
三、律师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法》第424条、第425条的规定,将交易的详细情况告知了苟先生,履行了中介公司的义务,因此中介公司不负违约责任。兰女士在与苟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另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苟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律师建议
靳律师提醒您:因现阶段房屋价值急速上涨,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很多房主一房两卖。针对此类纠纷,靳律师建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要尽快去办理相关手续,发现任何一方有违约的情形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过程中,如果中介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如实报告义务,将自己获得信息如实告知了买主,则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