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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能成功申请贷款而不能如约交付房款,应负违约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14


  ?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5日,章无忌与李末愁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章无忌将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末愁,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合同签订时,银行的信贷员也在场,并且告知双方150万元贷款没问题。经审批,银行最终没有同意李末愁的贷款申请,李末愁也无力支付150万元房款。因政府对房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现在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没有250万元,所以章无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章无忌将李末愁诉至朝阳法院,李末愁遂以不可抗力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没有同意李末愁的贷款申请,不构成不可抗力,李末愁的抗辩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判令李末愁继续履行合同。

  三、律师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在本案中,合同既没有约定解除,也达不成协商解除,只能套用法定解除。李末愁所能引用的法定解除理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并不能构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李末愁以未获得银行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律师建议

  靳双权律师建议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作为卖方应该要求若买方在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应该在多少天内补足;作为买方则要考虑清楚,若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成数下降,则是否有能力补足,或在征得卖方同意的前提下约定:若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买房者以银行未经批准贷款构成不可抗力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免责,在审判实践中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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