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8日,卖方翟先生与买方萧先生双方签订《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路一处房产出售给买方,买方萧先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向卖方翟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首期款20万元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余款应于交易过户后2目内付清;而卖方翟先生应于收到定金当日将房屋产权证交由中介保管用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于买方萧先生支付首期款5日内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双方均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后,如买方擅自终止合同,则其交付的定金由卖方翟先生没收,不予退回;如果卖方翟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卖方翟先生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买方萧先生向卖方翟先生交付了定金2万元,卖方翟先生也将房地产权证交由中介保管。此后双方着手办理关于过户手续的委托公证,但由于周围房价持续上涨,卖方翟先生认为合同房价低了,对办理委托公证一拖再拖。至2009年7月3日,委托公证手续仍未办理,在中介公司及买方的再三催促下,卖方翟先生明确提出同意双倍返还定金而不再履行合同了,但遭到买家萧先生的反对,买家萧先生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严格执行。卖家因房价上涨而反悔、擅自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义务。虽然卖家提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买家不同意,卖家不能单方面以承担定金责任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此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卖方应协同买方及中介公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三、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在本案中,卖方翟先生与买方萧先生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严格执行。卖家因为房价上涨,想以承担定金责任的方法来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这是不符合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的。而且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承担定金责任就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因此卖方仍然要向买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四、律师建议
靳双权律师提醒您:合同约定可以以承担定金责任代替继续履行的,放弃定金可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不能以放弃定金代替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