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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代书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10


  有的遗嘱是由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但也有存在有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情况,我们称之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订立代书遗嘱需要什么条件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订立代书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二、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

  1、关于按手印,我国民间对此一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即“签字”等同“画押”。在各类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签名”或者“画押”,如果严格机械坚持要式性,就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而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按手印”是无效的。

  2、实践中存在用盖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公章与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采用的是备案制,对于单位而言,经备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书上出现,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单位如没有相当的抗辩理由,便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而私章则不然,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行备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该签章也是无效的。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要求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有其中一个见证人进行遗嘱代书,此时要求见证人也是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的人员都必须在遗嘱上面签字盖章。

  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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