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杨阳诉称:原被告本是朋友关系,被告因户口限制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与原告协商后,借用原告名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屋,原告依照约定签订购房协议,购买阳晨小区88号房屋。涉案房屋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各项税费等都是由被告支付出资。原被告曾约定五年后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交付后,便由被告居住使用。现因新政策因素,原告因借用被告名义棒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无权再行购买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使用原告购房指标长达数十年,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
2、被告辩称
被告白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书,该协议中明确对使用原告名义购房酬劳的约定,涉案房屋交付后,被告也依约向其支付了3万元的借名买房费用。五年后,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交易条件,原告也想有购房资格,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却坐地涨价,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酬劳,双方争执不下时,新政策限购令出台,导致涉案房屋未能依约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另,原告夫妇名下共计3套房产,其不具备另行购房的资格与借名买房一事毫无关联,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以原告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购买房产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2005年,原被告针对前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3万元酬劳,以回报原告借名买房之行为,待涉案房屋和被告均具备过户条件时,原告应当无条件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3万元酬劳,涉案房屋一直系被告居住使用。
2017年,原被告曾因涉案房屋产权变更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一致同意相互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据查,原被告均表示88号房屋已于近期登记至被告名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杨阳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被告作为委托方,委托原告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涉案房屋,而双方的纠纷也因此而产生。原被告曾在另案诉讼中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中对关于原被告之间涉案房屋的所有争议均达成和解一致,且该协议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对于原被告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依约履行。而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的经济损失与该协议书内容相悖,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