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赵岩诉称:原告赵岩与被告赵澜签订一份借名买房协议书,二人协商一致同意由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田安小区22号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实际付款人、所有权人均为原告,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在被告拒绝履行借名买房协议,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涉案房过户至原告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澜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赵澜辩称,原告赵岩与被告赵澜之间存在三份借名买房协议,即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了三套房屋,三套房屋均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曾就借名买房一事协商过具体报酬,口头商定依次按照3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向被告支付报酬。本案的涉案房屋商定的报酬为20万元。但是,由于原告在前两套借名买房协议履行过程中,尚欠被告20万元的酬劳。对于借名买房一事,被告认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全是由原告出资,被告认可。
二、法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赵岩以被告赵澜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以15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据查,原告赵岩分四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被告赵澜名下。原告赵岩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房产证、购房发票、契税等原件,与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证件全部由赵岩持有。
原告赵岩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告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以证明二人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被告赵澜向法院主张的,其与原告赵岩曾口头达成协议,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被告可得报酬20万元,而原告赵岩对此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赵澜协助原告赵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赵岩名下;
2)、驳回原告赵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结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名买房协议书、涉案房屋购房票据、房屋出租收益、产权证书持有情况等,都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而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故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均应当依约履行。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依照约定按时缴纳全额房款,办理购房手续,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有义务协助。而至于被告赵澜向法院主张其与原告赵岩之间曾口达成一致,由原告向其支付20万元借名买房报酬,但是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