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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一起两限房借名买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乔月仙称:乔月仙于2010年1月购买位于北京市×区×园×号楼×单元×室房屋。许峰是乔月仙的儿子,许峰也住在此楼房,后期许峰将乔月仙轰出房屋至今。乔月仙已年逾70岁,身体有病,现住在女儿家。诉讼请求:1、判决许峰立即搬出上述房屋。2、诉讼费由许峰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峰称:不同意乔月仙的诉讼请求。第一,该房屋系许峰以乔月仙的名义出资购买的房屋,此事征得乔月仙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认可。房屋性质为两限房,是以乔月仙个人名义申请。审批通过后,乔月仙因没钱购买,让许峰出资购买。许峰就出资36万元以乔月仙的名义购买了该两限房。后双方签订了见证书,确认涉案房屋是由许峰之妻申昕昕出资购买,房屋归申昕昕所有。该见证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涉案房屋一直由许峰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许峰在接到×园入住通知书后,交纳了购房款、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等。第三,乔月仙称将其轰出不符合事实。2012年,许峰请乔月仙到房屋居住,2013年乔月仙主动要求搬出房屋,乔月仙搬出后许峰每个月给乔月仙500元赡养费。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乔月仙,但房屋的所有权是许峰的,许峰产权人身份应该得到保护,故请求驳回乔月仙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10年1月20日,乔月仙与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X公司将坐落于×号房屋卖与乔月仙,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价款为36927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2010年3月5日,乔月仙、申昕昕签订《见证书》,内容为:“申昕昕于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出钱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用母亲乔月仙名字,购买了坐落在×区×号,面积为74.6平方米楼房一套,该楼房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出款人:申昕昕、许峰及女儿朱珊珊所有,此见证书见证产权所有人永远有效,享有法律效力,特立此见证书。乔月仙、申昕昕签字,见证人处有乔月仙所有子女签字。

  2011年3月,许峰以乔月仙的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供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并居住至今。

  2012年3月5日,乔月仙获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其上记载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乔月仙,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房屋交付后,乔月仙并未立即入住房屋。2013年春节,许峰接乔月仙至涉案房屋过年,乔月仙住下,直至2013年8月产生家庭矛盾,乔月仙离开涉案房屋至今。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做出判决:

  驳回原告乔月仙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乔月仙名下,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由许峰及申昕昕全额出资,自房屋交付开始即由许峰家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再结合《见证书》的内容,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鉴于涉案房屋的出资、归属、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在未得解决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现乔月仙迳行要求许峰腾退房屋,亦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原则,故对于乔月仙要求许峰腾退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双方可在解决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和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后再解决房屋返还问题。

  借名买房之“约定”要具体、明确,应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借名买房合同,必要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证据记录、搜集、整理工作,将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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