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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一起借母亲名买房遭驳回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3年4月,黄轩称:我们的父亲为黄爱国,母亲为赵清,共生育我及黄立、黄丽丽、黄圆圆、黄依依、黄芳芳姐妹,。我与母亲均是X单位员工。父亲于1992年病故,我与她们协商由我搬至302室居住并照顾母亲,由我承租上述公房,房屋归属我。1999年我单位出台公房出售政策,单位同意我购买上述房产。后知,用母亲的名义购买更省钱,遂申请变更承租人,以母亲的名义购买房产,经单位领导开会批准变更为母亲赵清承租。2002年4月7日,我以母亲的名义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由我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于2003年10月21日因病去世。我认为诉争房屋为我与母亲共同承租,我出资购买,并用母亲工龄折算部分房款,因此应由我与母亲赵清按份共有,且我以母亲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之后,我丧失了购买单位公房的资格。请求判令:确认我对302室享有80%的所有权。

  二、被告辩称

  黄立、黄丽丽、黄圆圆、黄依依、黄芳芳辩称:申请法院裁定驳回黄轩的起诉,理由为一事不再理。2012年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判决,已经做出处理,故不应再受理。法院已经明确驳回黄轩的起诉,不通过继承,通过出资取得所有权,已经被法院驳回。不存在60%或者80%就支持的情况,如果存在,法院就应判决其享有80%的份额,而不是驳回。

  黄轩没有证据证明出资购买房屋,提交的出资款写明是代,是代替母亲交的。该房屋是母亲购买,而不是黄轩和母亲一同购买的。黄轩没有购房资格,在房改前属于公房,现承租人才享有房改的权利,黄轩没有权利购买房屋。黄轩应该证明其不借名买房也有购房资格,黄轩没有购买资格,没有省钱之说。北京市高院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房改房,借名买房是无效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即便有出资也应当是债务关系,更何况黄轩没有证据证明出资。

  三、审理查明

  1990年12月21日,302号房屋分配给黄爱国承租。1992年5月3日其死亡。上述房屋变更由赵清承租。1997年3月19日黄轩向单位房管科提交申请,以母亲交租金不方便为由要求将诉争房屋变更为原告承租,该申请加盖了赵清名章并有按捺。1998年6月8日,黄轩申请购买上述房屋。该申请书职工所在单位处加盖有X单位人事处公章,但房管部门处未加盖公章。1999年7月,该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表,显示黄轩住房有两处,一处为东城区X号,另一处为诉争房屋。东城区X号现仍由黄轩承租。2000年6月黄轩再次向该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为母亲赵清。2000年9月7日X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同意更改承租人。

  2002年4月7日,赵清与X单位签订购房协议,由赵清购买诉争房屋,合同总价款41261.35元。赵清购买诉争房屋时享受了其本人与黄爱国的工龄折扣优惠,现房屋登记在赵清名下,由黄轩占有、使用,产权证上注明“成本价出售住宅”。赵清于2003年10月21日死亡。

  另查,黄轩曾诉讼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部分写明“考虑到诉争房屋涉及到赵清的工龄折算问题,黄轩主张享有诉争房屋完全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黄轩对诉争房屋权利的具体份额的问题,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判决如下:

  驳回黄轩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查明的事实,302号房屋登记在赵清名下。黄轩称其与赵清共同生活并在购房时以赵清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协议,由黄轩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关系。诉争房屋系单位分配给黄爱国承租的福利性质房屋,黄爱国死亡后由赵清承租,虽1997年变更为黄轩承租,但黄轩在申请时是以赵清交纳房租不方便为理由。且购房时是由赵清承租,以赵清的名义购买,折算了赵清与黄爱国的工龄。同时,诉争房屋系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带有福利补助和政策优惠性。因此,诉争房屋从来源上看是单位福利分房;从购买情况看是以赵清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不动产登记具有的公信力,诉争房屋现登记在赵清名下,应当产生物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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