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宫阳、郭廷诉称:原告宫阳与郭廷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郭廷与被告朱翔二人系姐弟关系。2006年,因二原告有事在外地,委托被告朱翔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协议,为二原告购买南汇小区22号房屋,并代办购房手续。涉案房屋共计120万元房款,二原告全额支付给被告朱翔,另外向被告朱翔支付20万元装修款,请朱翔代为装修。涉案房屋自交付之日,原告郭廷的父母便入住至今。因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被告朱翔名下,故二原告作为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朱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朱翔拒绝配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涉案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2、被告辩称
被告朱翔、邱爱辩称,被告朱翔、邱爱二人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被告自行购买,与二原告并无任何关系。涉案房屋的所有购房手续,包括发票、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都在二被告处保管。如果如二原告所述,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则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而原告主张的120万元购房款一事,被告朱翔只认可二原告赠与自己这笔钱,但是这笔钱具体用来做什么,是被告朱翔的自由,与二原告无关。另外,二原告所称的20万元,并非所谓的装修款,实际是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炒股的款项,与涉案房屋并无任何关系。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向被告朱翔两次转账的银行凭证,其中第一张凭证显示,2006年,原告宫阳、郭廷向被告朱翔汇款120万元。2017年,原告宫阳、郭廷向被告朱翔汇款20万元。据查,被告朱翔在收到120万元汇款后的次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价款共计120万元。被告朱翔于次日即全额付款。同年,被告朱翔办理涉案房屋入住手续,由原告郭廷及朱翔的父母居住至今。
庭审中,郭廷、朱翔二人的母亲郭赢出庭作证,其认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己装修款全部是由原告所出,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朱翔不认可第二次收到的20万元汇款系用作涉案房屋的装修款。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二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二原告负担。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朱翔名下,但是该房屋确系二原告出资购买所得。
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二原告给予的120万元汇款系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但是该事实并未得到二原告的认可,且二被告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根据本案中已经得知的事实,即涉案房屋确系二原告出资购买,又因涉案房屋自交付房屋后就由原被告的父母居住至今,再结合原被告母亲的当庭证言,都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故二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