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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两限房产生纠纷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4年7月,李某胜、马某博称,我们的女婿姚某艳与姚某园系姐弟关系。2010年,姚某园经摇号取得北京市X区XX号房屋的购买权;姚某园与我们及我们的女儿李立言协商将该购房资格转让给我们,由我们出资购买,待取得房产证并可以上市交易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我们支付3万元转让费;2011年5月5日,我们向北京X房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1087元,并同姚某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我们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共还贷86810元;013年7月20日,我们办理了入住手续,并支付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共计33289元、装修款118900元;并入住该房屋。后,女儿与女婿发生矛盾,姚某园撕毁协议。诉讼请求:1.判令姚某园返还购房款237897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2.判令姚某园返还两限房指标费3万元;3.判令姚某园赔偿家用电器损失7224元;4.判令姚某园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

  二、被告辩称

  姚某园辩称:李某胜、马某博主张的237897元的购房款,主要的购买款是我弟姚某艳代我支付的;物业费2691.27元应由权利享受人自行支付,不应由我承担;网费的答辩意见同物业费;李某胜、马某博主张的其他各项费用是因李某胜、马某博与我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用应由李某胜、马某博偿还给我的费用支付的相关款项。装饰装修款发票的开票单位是商贸公司,并非是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所以仅同意赔偿其装修损失7万元。我与李某胜、马某博之间不存在转让房屋关系,李某胜、马某博也未向我支付3万元转让费。空调、洗衣机等家电,李某胜、马某博腾退房屋时可以一并搬离,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李某胜、马某博没有权利向我主张房屋差价款,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转让合同关系,我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所以不同意支付房屋差价款。

  三、法院判决

  1、姚某园返还李某胜、马某博支付的首付款151087元,房屋差价款5839元,购房贷款87610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共计27万6千八百元;

  2、姚某园支付李某胜、马某博房屋装修费折价款七万元;

  3、姚某园补偿李某胜、马某博房屋损失十万元;

  4、驳回李某胜、马某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胜、马某博与姚某园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借名买房”系指一方当事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对李某胜、马某博与姚某园之间构成“借名买房”关系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1、李某胜、马某博向法院提交了首付款发票、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专项维修基金收款、契税收据、房屋产权代办协议等原件,已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姚某园不能就上述原件为何出现在李某胜、马某博手中做出合理解释。2、录像中,在李某胜表示同意返还房屋并要求姚某园返还房款时,姚某园的反驳亦表明其对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3、XX号房屋的购房贷款一直由李某胜、马某博偿还,姚而学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4、涉案房屋由李某胜、马某博装饰装修且实际居住使用。姚某园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抗辩意见,应不予采信。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继续作为限价商品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李某胜、马某博借姚某园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违法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认为,应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限价房性质、房屋的升值情况、双方已支付购房款的比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考虑目前其他性质房屋增值远大于存款利息及姚某园先行反悔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姚某园给付李某胜、马某博一定的补偿,数额酌定为10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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