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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1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般有四条原则。这其中有一般原则,也有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将两者结合的方式。下面,请您跟随我们说房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遗产分配原则有什么内容吧。

  一、均份额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应割裂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与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人则少分,不尽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否则,就不能解决复杂的继承纠纷。

  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不可以排除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继份额。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进行遗产的分割,从表面上看,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有多有少,看似不公平合理,但是,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并照顾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避免加重社会负担,却是比较公平的。

  而且,还应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抚养义务必须做全面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上的抚养,生活上的照料,而且还应当包括精神上、感情上的关心、安慰等等。

  三、照顾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从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

  这里所指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指无生活来源的未成个人、老人、病残者。由于他们无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是由于好逸恶劳或从事赌博、吸毒等恶习所造成的,对这种人,则不得以其生活困难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不仅保护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不被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回以取消,以保证其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还使这些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得到较为优厚的继承份额,即比没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从而有利于发扬我中华民族养老育幼、扶助病残者、照顾生活特殊困难的优良传统,做到遗产分配上的真正平等。

  四、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的原则。?

  遗产的分割不仅应在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体分割遗产标的物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标的物的实际效用。不同的标的物有不同的实际用途,各继承人对这些标的物的实际需求也不一样,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这些标的物与各继承人需求之间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实际效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我国的司法实践,都是本着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来分割遗产的,都要考虑到遗产标的物对哪一个继承人更为有用。

  以上是说房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分配直接关系到每个继承人获得的遗产利益的大小,因此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来分割遗产。

  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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