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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关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天某鑫诉称:天某姿系天某鑫的姑姑。天某姿、李某超系夫妻关系。302号的房屋系天某鑫于2007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批后,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认购的房屋。购买该房屋时,天某姿、李某超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天某鑫名下。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天某姿、李某超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天某鑫与天某姿、李某超多次协商,要求天某姿、李某超返还房屋,但天某姿、李某超拒绝,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

  2013年9月6日,因天某姿、李某超不同意将房屋交还给天某鑫,天某鑫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该法院认定天某姿、李某超、天某鑫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并认为“在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相应收益、出资及返还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并驳回了天某鑫的诉讼请求。

  天某鑫认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天某姿、李某超、天某鑫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天某姿、李某超、天某鑫间借名买房关系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同时,基于借名买房无效,天某姿、李某超无权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应返还给天某鑫。现天某鑫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确认天某姿、李某超借用天某鑫名义购买302号房屋而形成的借名买房无效;二、判令天某姿、李某超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天某鑫;三、诉讼费由天某姿、李某超承担。

  2、被告辩称

  天某姿、李某超辩称:天某鑫系天某姿的亲侄女,为房屋已在法院起诉三次,每次都编造一个不同的谎言,其目的就是为了无本万利。不同意天某鑫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李某超与天某姿系夫妻关系。天某姿系天某鑫之姑母。2007年10月14日,天某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天某鑫购买住宅楼3层4单元0302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天某姿、李某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23022元。房屋交付后,天某姿、李某超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5月8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天某鑫,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1月23日,经天某鑫申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3年天某鑫诉至法院,要求天某姿、李某超腾退上述房屋,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判,以双方在出资纠纷未解决前,天某鑫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天某鑫的诉讼请求。后天某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天某姿、李某超接受房屋出资款323022元,并要求天某姿、李某超返还上述房屋,2013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书,以双方对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等为由,判决驳回天某鑫的诉讼请求。

  另查,天某鑫系因房屋拆迁而取得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该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专项维修基金票据、印花税收据、契税票据、准住证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保存在天某姿、李某超处。

  一审判决后,天某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撤销判决。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天某鑫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房屋的房款和契税均由天某姿、李某超出资,房屋登记在天某鑫名下。在此种情况下,天某姿、李某超与天某鑫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借款关系或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案中,天某姿、李某超于房屋交付后进行了装修,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且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天某姿、李某超持有,由此天某姿、李某超与天某鑫的法律关系应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经济适用住房系政策性保障住房,摇号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转让会侵害参加摇号而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不特定人群的利益。房屋的购房资格并非天某鑫摇号取得,而系因拆迁取得。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天某鑫关于借名买房合同违反国家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主张亦无法律依据。因此,天某姿、李某超与天某鑫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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