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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之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黄某凌诉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在北京市X区X镇X房归黄某凌所有。

  二、被告辩称

  徐某辩称:不同意黄某凌的请求。本案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黄某明夫妇的遗产还是黄某凌与徐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从原来的家庭共有财产通过分家析产获得的。诉争房屋分给了黄某凌和徐某。黄某凌现在主张诉争房屋是黄某明的遗产,是矛盾的。第二,所有权已经转移,其他的债务纠纷不会导致物权回转。偿还外债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三、审理查明

  黄某凌与徐某于1993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1994年5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某。黄某凌、徐某结婚后与黄某凌父母黄某明、王某共同生活在本市X区X村。黄某明、王某于1993年1月9日出资4.8万元购买了X县×号楼房一处。1994年6月,黄某明、王某与黄某凌、徐某及黄某某共同搬入该楼房居住。后因黄某明、王某与黄某凌、徐某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黄某明、王某又于1995年1月借资4万元,并以4万元价款购买了本市X区X镇2号楼房一处,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但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5年2月,黄某凌、徐某及黄某某搬至此楼房居住。1995年5月,黄某凌与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打而分居生活,黄某明、王某诉至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黄某凌、徐某分割共同财产:“原被告(原告指黄某明、王某,被告指黄某凌、徐某)分居一年来,相互关系未能改变,二被告由于感情不合,分居七个多月。买楼房和东西欠下的外债尚未偿还,新买的楼(指诉争房屋)和东西亦为家庭共同财产,为买楼和东西所欠外债亦为家庭共同债务,故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北京市X区法院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诉争房屋归黄某凌、徐某使用,购买诉争房屋所欠他人之债务由黄某凌、徐某共同偿还。

  四、法院判决

  驳回黄某凌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属于黄某明、王某的遗产还是属于徐某、黄某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律师认为,诉争房屋应属于徐某、黄某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明、王某诉徐某、黄某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黄某明、王某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购买的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购买诉争房屋欠的债务亦为家庭共同债务,而北京市X区法院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诉争房屋归黄某凌、徐某使用,购买诉争房屋所欠他人之债务由黄某凌、徐某共同偿还。因诉争房屋系从案外人处购买,且当时尚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并未直接判决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上述判决将购买诉争房屋所欠的债务作为家庭共同债务分给了黄某凌和徐某,并将诉争房屋判归黄某凌和徐某使用,已经表明将诉争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给了黄某凌和徐某。

  第二,债务实际由谁偿还并不影响黄某凌、徐某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权利。债务对应的是债权,诉争房屋上的权利对应的是物权。而债权与物权具有不同的特性,购买房屋对外所欠的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由黄某凌、徐某偿还,即使该债务已由第三人代为偿还,则第三人对黄某凌、徐某能够主张的也只是金钱债权,而诉争房屋上的物权对应的是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等权利,偿还债务的第三人不能因为代为偿还了债务而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物权。

  综上,诉争房屋应属于徐某、黄某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凌主张诉争房屋为黄某明、王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并单独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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