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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购房指标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6月,张飞诉称:我与贾美于2011年9月2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房产进行分割。2011年10月29日,贾美未经我准许,就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认购房屋合同书和拆迁奖励协议。2012年1月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对共有房产进行了分割。因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张飞分得的631号需扣除50平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及需补交的29.1万元由张飞个人承担。2014年5月,拆迁方对拆迁政策进行纠正,将扣除的50平米安置面积和补交的29.1万元房款折算成现金,并在计算投资利息后,以安置一居室的形式予以发还。贾美在张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办理到贾美名下。故诉请法院,要求确认1501号房屋使用权归张飞,诉讼费由贾美负担。

  2、被告辩称

  贾美辩称:双方婚后共同房产已经法院调解解决,我也已经向张飞支付补偿款73万元。因我在2000年购买了村内一套楼房,故在2011年拆迁时,扣除了我名下的50平米优惠购买安置房指标。2014年,村民委员会因为大多数村民对扣除50平米优惠购买安置房指标的拆迁方案有意见,故通知再安置我1501室房屋一套,面积66.49平方米,并通知我补交房款997350元,该房款至今未补交。该房屋系补给我个人的,故不同意张飞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1年9月22日,张飞、贾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2011年10月29日,贾美代表包括张飞在内的6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213号院内的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1364654元、支付搬迁补助16252元、搬迁奖励408950元,共计1789856元。

  同日,贾美代表包括张飞在内的6人与村委会签订认购房屋合同书,其中载明,贾美等6人每人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面积45平米平价及5平米议价,计270平米平价和30平米议价,共计300平米;2000年贾美购买631号的67平米房屋计算在安置面积内(即该67平方米的房屋,视为已经使用本次安置面积中的45平米平价和5平米议价),折算后价款为291000元,从本次拆迁款中扣除;贾美等6人此次认购房屋面积180平米。

  同日,贾美代表包括张飞在内的6人签订拆迁奖励协议,其中载明,独生子女补助费100000元、装修补助费135000元、安置房剩余指标补偿790000元(扣除2000年认购时使用的50平米指标和此次拆迁认购的180平米指标,剩余50平米指标由村委会按照拆迁政策回购)。

  上述协议中,均未载明扣除的50平米房屋认购指标是自哪一名拆迁人名下扣除。

  2012年1月9日,张飞、贾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213号院内全部房屋及设施归贾美所有,贾美给付张飞该房屋的拆迁款730000元, 631号房屋使用权归张飞所有。

  2014年5月,村委会向贾美补分配安置房购房指标50平米,用于购买1501室房屋。该房屋面积为66.49平方米,村委会核算该房屋价格为997350元。

  经法院至杨庄村委会调查核实,村委会表明,因2000年所购房屋是村里卖给贾美的,故在2011年拆迁协议中扣除的50平米优惠购房指标,扣除的是贾美本人的,在2014年5月补回的50平米优惠购房指标也是补给贾美本人的;张飞名下的50平米优惠购房指标已经在2011年拆迁协议中进行补偿,体现在拆迁协议中已经补偿的250平米中;且村委会补回的房屋至今没有确认应当收取的房款价格,也没有向村民实际收取房款。

  另查:房屋至今均为小产权房屋。

  三、法院判决

  驳回张飞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飞要求确认1501号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但经法院调查,村委会对贾美安置该房屋的原因,是村委会在对北京市通州区32号院落进行拆迁时,扣除了贾美本人应享有的50平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扣除该50平米优惠购房指标的依据是贾美作为村民在2000年时已经从村委会购买了一套楼房,而张飞名下的50平米优惠购房指标已经在拆迁协议中予以补偿,因此现在补充安置的房屋系补偿给贾美本人。张飞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出示证据予以佐证。且现该安置房屋的使用权价格,村委会并未最终核算明确,贾美也没有向村委会就此安置房屋的使用权支付对价。故对张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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