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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抵押共有房屋能否认定善意取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杨秦伟诉称:杨秦伟与李贞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7日李贞与马克在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房产系杨秦伟与李贞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处置房屋等财产时,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李贞和马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杨秦伟的合法权益。故杨秦伟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确认李贞和马克设定的430000元抵押行为无效;2.由李贞和马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马克辩称:李贞通过和信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马克借款54万元,李贞通过该公司拿走了此笔借款,并进行了公证。马克与李贞虽然没有签订过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双方通过电话商定了抵押的事宜,后马克与一位持有李贞身份证的人一起去房管局进行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屋的他项权证。因为房本是李贞的名字,在进行抵押登记时,房管局也未询问该房是否有共有权人。现不同意杨秦伟的诉讼请求。

  李贞在一审中既未答辩,也未参加该案庭审。

  二、法院查明

  2014年3月6日,马克与李贞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李贞向出借人马克借款43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与实际放款日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日算,终期亦因此推后)。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按月付息。同日,公证处做出《公证书》,赋予上述《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3月7日,马克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李贞人民币43万元。同日,李贞与马克在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进行抵押登记。3月11日马克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另查,杨秦伟与李贞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3年8月9日登记结婚。

  再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2003年7月28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贞单独所有。

  三、法院判决

  驳回杨秦伟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李贞与马克虽未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双方基于借款关系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房屋的抵押权,且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已经设立。现杨秦伟以抵押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李贞无权单方处分为由,主张抵押行为无效。律师认为,抵押房产虽然是在李贞与杨秦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综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李贞与马克在签订《借款合同》及设立抵押权之前无密切关系,李贞亦未向马克披露过其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且该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李贞个人,故马克与李贞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属于善意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现杨秦伟请求确认李贞与马克设定的抵押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贞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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