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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抵押的房屋能通过诉讼过户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投资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0日,投资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合同(C3栋)》,约定:房产公司将北京市大兴区1号楼转让给投资公司,合同总价款为2133万元;房产公司应在收到全款之日起五个月内开始办理和投资公司之间的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全部款项支付给房产公司,但房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投资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楼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房产公司辩称:认可房产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涉案房屋在建工程抵押,一直不具备转移登记的条件;涉案房屋在转让时约定每平米八千元,考虑到周边楼市的变化,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我公司存在经营上的冲突,我公司要求投资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房款,但双方在商议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投资公司可以另行支付房产公司一部分房款,房产公司同意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0日,房产公司(甲方)与投资公司(乙方)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合同(C3栋)》,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楼宇用途为厂房、车库,且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建筑面积为2663.43平方米,转让价格每平方米八千元,楼宇总价为2133万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叁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即2133万元,甲方收到全款后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发票,并立即开始办理和乙方之间的房产过户手续,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付给甲方的全款起五个月内,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但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如期办理完成过户,甲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承诺该楼宇无其他产权纠纷,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楼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应缴纳的一方缴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投资公司主张房产公司应于2014年1月20日将北京市大兴区1号楼宇交付给投资公司,但一直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产公司表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几栋房屋均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因资金紧张,一直未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故一直无法为投资公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16年8月30日,房产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在建工程解除抵押手续。

  经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涉案1号楼无抵押查封状态,所占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现该地块设定抵押。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投资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星光影视园新媒体制作中心房屋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收到投资公司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起五个月内,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虽投资公司已经将合同全部价款支付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投资公司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经核实,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亦存在抵押情况,房产公司亦未申请现房销售审批,客观上无法为投资公司涉案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法院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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