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成义诉称:我与被告共同约定了,我购买被告的北京市东城区的34号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协议对价款以及违约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被告如果违约应该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我支付了购房定金,但是被告却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经过我的再三要求,其仍因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极为复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擅自退回购房定金。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杨成义与被告刘春斌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刘春斌向原告杨成义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27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春斌辩称:我的房屋为央产房,当时我和原告以及链家公司都以为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所以才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在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的时候,我发现还必须出具我前夫的福利分房面积,我前夫不同意,故不能办理。我认为,原告方也有过错,其自身没有北京户口,可是故意隐瞒了在北京的两套房。其也造成了违约。而且在支付首付款方面,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的支付,其也造成了违约,所以,我有权解除合同。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另查明,原告杨成义与案外人李阳离婚,具备了购房资格。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原、被告及链家公司均认可原告支付被告定金人民币150000元。此后,原告未支付首付款,对此,原告说是因为被告没有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故自己没有支付首付款。亦未办理网签手续。被告至今未办理完毕央产房上市手续,被告说主要是因为自己被公司辞退了。
四、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杨成义与被告刘春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被告刘春斌给付原告杨成义违约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3、驳回原告杨成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央产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积极履行。对于原告说的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其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故支持其解除合同。由于补充协议规定,被告应该办理央产房交易手续,却未办理手续,这里被告的责任,且被告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问题,由于被告也是因为客观的因素才没有办理成央产房交易手续的,再加上,其后来也主动的退换了定金,因此,对于违约金赔偿问题,可以酌情降低。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