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芳诉称:我是刘言明的前妻。刘言明在没有和我离婚的时候就和汪红同居了,并生下了一个孩子,同时,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刘言明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的33好房屋,并将房屋转让给了汪红。后来我与刘言明离婚。诉讼请求:1.确认刘言明、汪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刘言明、汪红将涉诉房屋产权变更为刘言明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言明辩称:我公司为企业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但要求必须买房才可以取出,当时正好赶上汪红要买房,于是,我们就商量了,我用购买房屋办理提款手续,待手续办完后,再将房屋过户给汪红。我用住房补贴买了一辆车。全部过程刘芳是清楚的。法院已经对此事进行判决了,是刘芳不遵守已经有的判决,进行的上诉。
被告汪红辩称:我同意刘言明的说法。
三、审理查明
查明,刘言明与刘芳协议离婚。刘言明与汪红结婚。刘言明从王慧处购买房屋,后来又将房屋转给汪红。鼎新公司向汪红出具交纳购房款收据。
庭审中,刘言明出具承诺书一份,确定了刘言明是借汪红购房提取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的。刘言明提交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刘言明用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购买了一辆车,该车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分割。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刘芳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诉争的焦点之一是刘言明有无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被告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从此可以看出被告没有想要隐瞒买房事实。按常理分析,夫妻一方欲隐匿财产的,就没有必要先买房再卖房了。被告在短时间内买房又卖房,主要是因为被告希望获得买房目的下的补贴和公积金,其买房后又将房屋立即卖给了实际的购房者。这实属正常。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刘言明与汪红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存在损害刘芳利益。
刘言明签订购房手续后获得的补贴以及公积金用于购买了小汽车,而该小汽车离婚的时候已经分割了。且汪红与刘言明之间的房屋买卖也合情合理,未损害了刘芳的利益。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