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热点新闻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热点新闻 >

北京房地产律师 谈低价转让房屋合同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贾晶晶诉称:我和高勇于1995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5年11月30日,高勇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以63万元的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101号房屋,并于2008年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10年7月19日,高勇与钱铭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高勇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51万元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钱铭。在我和高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勇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请求:1、确认高勇与钱铭于2010年7月1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钱铭将位于北京市101号房屋返还给我。

  二、被告辩称

  高勇辩称:贾晶晶在起诉时明知签订上述房屋预售房购房合同时,钱铭是实际的购房人,我只是为钱铭购房办理名义上的贷款。该房屋根本就不是我和贾晶晶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和钱铭在2010年7月19日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办理过户。

  钱铭辩称:我在2005年11月购买了涉案房屋,我是购买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购买人,只是为了方便贷款,才使用了高勇的名义。我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贷款。2010年7月,我支付了该房屋的剩余贷款,因此与高勇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屋并不是高勇和贾晶晶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审理查明

  高勇与贾晶晶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30日,高勇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高勇购买位于北京市101号房屋,房屋价款总计63万元。庭审中,钱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05年11月26日钱铭与高勇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2005年11月,甲方(钱铭)以乙方(高勇)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所有购房合同完成后,甲方给予乙方代理费贰万元人民币的答谢报酬。”该协议有高勇、钱铭的签字。高勇签订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钱铭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1万元的首付款。钱铭、高勇称钱铭还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亦作为首付款使用。此后,高勇以其名义向中国民生银行贷款50万元支付上述房屋的房款。2010年7月,高勇将上述银行贷款全部还清。高勇、钱铭称该房屋的全部贷款,包括2010年7月的提前还贷均为钱铭支付,高勇未支付过贷款。钱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房地产公司的收据、银行业务凭单以证明贷款均系由钱铭偿还。2008年,高勇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2010年8月4日,高勇与钱铭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勇以51万元的价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钱铭。此后,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涉案房屋登记在钱铭名下。高勇与钱铭在签订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仅进行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并未进行合同中约定的房款交接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贾晶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其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本案中,贾晶晶要求确认高勇与钱铭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通过高勇、钱铭的陈述以及钱铭提交的《借名购房协议》、首付款银行凭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凭证以及房地产公司的收据可以证明该房屋在2005年最初的名义购房人虽为高勇,但该房屋的实际出资购房人系钱铭,钱铭应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2010年8月,高勇与钱铭虽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为实际买卖该房屋,仅仅系为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该目的通过高勇与钱铭并无实际的房款交接亦能得到印证,贾晶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高勇与钱铭实际存在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且钱铭作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其在法律上亦无购买自己房屋的可能性。故贾晶晶要求确认高勇与钱铭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