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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 为您解答因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所产生的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买二手房遭遇房东恶意毁约怎么办,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瑜、康霞诉称,2004年3月11日,二原告借用被告齐萍名义与北京铁路局签订《北京铁路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协议书上齐萍的名字是刘瑜代签的。2004年5月22日,刘瑜在经纪中心办理购房手续,缴纳房款410000元房屋公共维修基金8000元,经纪中心给刘瑜开具了收据,收据的交款人签名处由刘瑜代签齐萍(实际署名齐桂花)名字,遗嘱继承人先死亡 遗嘱人财产如何处理。2004年5月22日,刘瑜以齐萍的名义办理入住手续,签署《入住合约》、《安全责任书)、《入住设备交接单》、《住户装修施工管理协议》等入住文件。二原告出资装修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房屋产权说明》和《授权委托书》,见证人高阳到场签字见证。证明原告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告向被告支付25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1号院2号楼91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为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人员,卖房人反悔可起诉继续履行合同

  二、被告辩称

  高利刚辩称,该房屋是由原告居住,但所有权并不属于原告。该房屋是齐萍分配的单位公房,由原告居住,并垫付房款。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原告不具备购买资格。《房屋产权说明》《授权委托书》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属于借名买房。

  齐萍未作答辩,其表示同意高利刚的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17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元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产权说明》,说明:该房屋为非铁路单位员工不能购买,原告借用齐萍的名义购买,房产证上为齐萍的名字但实际权属为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5万元。原告向将房屋过户给指定人员时,被告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给付的250000元。

  四、北京丰台区法院判决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刘瑜、康霞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双方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齐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成年人并且精神正常具有签署合同的相关行为能力,关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说明》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方,并且该房屋一直由原告方出资装修并居住至今,购买房屋的相关票据及其产权证书均是由原告持有。双方之间还签订了《房屋产权说明》,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基本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该房屋虽然为经济适用房,但其并不属于不可交易的经济适用房。现该涉案房屋因存在抵押,故不可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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