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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支付定金后迟迟没有支付首付款,卖方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蒋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于2016年3月19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卖人将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3号楼402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卖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万元定金。等到2016年4月15日应支付第一笔首付款时,被告无理由不支付。经多次沟通,被告仍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逾期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我方不同意退还定金,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现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翠和辩称,同意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方确实是逾期付款,但我方是换房,双方口头约定的是用我方出售的房屋抵押贷款,用来支付原告的首付款,当时我方不知道央产房办理完出售后就不能抵押了。后来我方出售的央产房没有办法抵押,所以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双方约定是8月份过户,双方约定的除了定金之外全部是资金监管,我方全额支付购房款。根据我方与案外人的合同,我方可以在6月份拿到购房款的全款,不影响双方合同在8月份继续履行。在没办法抵押后,我方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原告和房产中介公司,原告称如果这样要加钱。原告加价太高,我方承受不了。因为房价上涨,原告没有实际损失。原告在5月13日,原告就继续出售该房屋,房屋现在的价格是880万元。双方之前谈过解除合同,我方同意定金归原告,合同解除,但原告不同意。我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庭酌减违约金。而且我方现在可以按照合同原价全款继续履行,我方已经凑齐了全部购房款。原告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庭认定我方违约,我方同意用定金折抵违约金。

  三、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原告蒋秀(出卖人)与被告赵翠和(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款675万元。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之前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第一笔首付款260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第二笔首付款80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于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305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16年3月6日,被告与案外人郝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案外人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东城区6号院8号楼304号房屋,房屋总价818万元。同时合同约定买受人于签订合同10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45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326万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被告申请,原被告此单交易的经办人李超到庭作证称:被告3月19日通过我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当时是换房,双方口头约定是用被告的房屋抵押贷款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原告对此知情。4月份,被告告知我说因为央产房,贷款没法贷了,让我跟原告沟通这个事情。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央产房办理出售变更登记之后就不能抵押了,是之后被告告知我的。后来三方一起协商,被告说因为现在没有办法贷款了,说想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推后,被告也同意支付一部分违约金或利息都行。原告当时没有明确答复,后来一直迟迟没有答复。后来被告通过我继续跟原告沟通,原告不太同意,就一致搁置。5月份,女儿是否可以平等享受继承权,被告给我发微信说原告又挂牌出售房屋,我看了一下,确实原告又委托我爱我家继续出售房屋。后来被告又找原告说等她的房屋卖了之后,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原告不同意,说要加价。

  四、法院判决

  原告蒋秀与被告赵翠和于2016年3月1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虽然认可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根据证人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对于出售的央产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一事均不知情,被告主观过错较小,且在被告与原告积极沟通变更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时原告消极应付,导致双方没有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现涉案房屋现已大幅涨价,双方解除合同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被告酌减违约金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不予退还定金一节,我认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原告主张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以父母名义买房会有什么样的风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对于违约金数额,法院酌予支持20万元,鉴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20万元,被告同意折抵违约金,我对此不持异议,闪婚闪离房产惹纠纷 女方没出钱为啥分一半房产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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