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飞称其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2012年,我父亲承租的上述房屋面临拆迁。后经多次询问被告我才得知,上述房屋共得拆迁补偿、补助款220万余元,《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是由被告张云、被告张朵、佟童(被告张云之女)、李力(被告张丽之子)、陈兴华(被告张朵之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而落实到该协议上的拆迁补偿、补助仅922759.40元。我享有法定继承权,有权分割父亲的遗产,且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有权多分,故请求依法分割张国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小珠帘胡同号房屋所得拆迁补偿款220万元的五分之一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张云称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为2005年被继承人张国给张云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是张国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注有年、月、日,表达了其对房屋的处置意见,是张国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此后张云也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878068元应归张云所有。即使不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补偿款878068元也应该在共居人之间进行分割,原告并不是共居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张丽称该房屋是公租房,而且拆迁补偿款是张国去世6年后才得到的,不能算作遗产。拆迁协议以及补偿款中没有体现张国的份额,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拆迁的货币补偿已经由张云、张丽、张朵三人分配完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朵称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都算作是遗产,但具体数额说不清楚,我也对老人尽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佟童认为其对拆迁安置的意见是拆迁款应有我的份额。第三人李力称根据户口情况,我属于此次拆迁被安置补偿对象,故应得到相应安置及补偿。第三人陈兴华称其对拆迁补偿款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法院查明
张国与付红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5人,即长女张云、次女张丽、三女张朵、长子张飞、次子张鲁。佟童系张云之女,李力系张丽之子,陈兴华系张朵之子。1997年,付红死亡。2006年11月14日,张国死亡,张国之父母已先于张国死亡。
张国生前承租北京市西城区小珠帘胡同号公房1间(使用面积为11.9平方米),2005年10月26日,张国书写证明,内容为:我张国岁数已高,有重病在身,家中事务无力处理,现委托长女张云处理,并做出以下安排:1、张国今后赡养由张云负责养老送终治病本人一切财权有(由)张云支配;2、小珠帘号北屋公房1间自建2间处置权拆迁款由张云所有,两屋公房两间,两个儿子各一间;3、张朵2002年元月20号户口迁入号北屋,如有拆迁由张朵本人于(与)拆迁办自己解决,于(与)爸张国房无关。2005年12月24日,张国给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地段拆迁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内容为:兹有小珠帘胡同号张国现年75岁,因有重病在身,住院治疗观察,不能前来面谈北屋及自建二间房屋拆迁问题,现由我女儿张云代表我一切权力(利)参加面谈,希望拆迁办给予协助办理。
2007年10月5日,原、被告5人看到张国的上述证明及委托书,并一致同意关于拆迁事宜由张云与拆迁办洽谈。
2012年9月2日,因丰盛危改建设,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张国承租的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拆迁人、甲方)与张国(已故)、张云、张朵、李力、佟童、陈兴华(被拆迁人、乙方)之委托代理人张丽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宅房屋1间,建筑面积15.86平方米,乙方现有正式户籍1户5人,分别为:户主张国(已故)、之女张云、之女张朵、之外孙李力、之外孙女佟童、之外孙陈兴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飞与张云、张丽、张朵、张鲁一致认可,除上述补偿款外,还有其他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总计为220万元。220万元已由张丽领取,张云、张丽、张朵已将220万元平均予以分割。
诉讼中,张飞出具邻居证明,证明张飞有了自己的独立住房后,搬至张国的隔壁居住,但老人的饮食起居一直由张飞照顾,2006年张国去世,张飞之子张浩一直在祖父的房屋内居住直至该房拆迁时止,房费一直由张飞交纳。除张鲁认可上述证明外,其余被告均不予认可。同时,张云出具其夫所在单位北京二热热电设备运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自1997年后张云夫妇一直照顾张国的生活起居,后因老人身体状况不好,他们将老人接至自己家中照顾及看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自书遗嘱需要哪些法定条件?,共同居住了2年直至2006年11月老人去世。另,张云出具殡仪馆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陪护费收据,证明其为张国支付上述费用及其他费用约10万元,除张鲁外,张飞、张丽、张朵对张云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四、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张国承租北京市西城区小珠帘胡同号房屋一间的拆迁评估价款878060元,由原告张飞与被告张云、张丽、张朵、张鲁各继承175613.6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张云、张丽、张朵给付原告张飞175613.6元,每人给付58537.86元;被告张云、张丽、张朵给付被告张鲁175613.6元,每人给付58537.86元。
二、驳回原告张飞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张国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小珠帘胡同号房屋1间,是公有房屋,张国对该房屋享有的是承租权,并不享有房屋处置权,2005年10月26日书写的证明是否属于遗嘱,法院认为从该证据的形式上张国书写为“证明”,而非“遗嘱”,此外证明中未有其死亡后财产如何处理的表述,故法院认为该证明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认定。因被继承人张国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予以办理。张国死亡后,承租关系并未变更,《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评估价款878068元属于张国之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共同继承,其中每人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其余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张国的遗产范围,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